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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泰民三初字第2号

2010-08-15 22: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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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堰市金爱思床具有限公司被告黄宝才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姜堰市金爱思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白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友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黄越生,姜堰市白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宝才,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姜堰市爱斯床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包华林,泰州市海陵区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朱跃明,泰州市海陵区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宝才于2005年3月17日起立即停止印有“金A斯”文字标识(包括合格证、包角、招贴画)的使用;
二、被告黄宝才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销毁尚未使用的“金A斯”文字标识(包括合格证、包角、招贴画);
三、被告黄宝才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回收已流入市场,尚未销售的印有“金A斯”文字标识(包括合格证、包角、招贴画)床垫产品;
四、原告姜堰市金爱思床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85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当庭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审判员 吴 翔
代理审判员 栾 红 霞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小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