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鉴定/专家论证 > 典型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21号

2010-08-15 22:21:59
字号: 默认 超大
  上海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住商),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899号飞洲国际广场20层F室。
  法定代表人吴耀?j,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公司法务。
  被告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昆山住商),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邵坚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明?F,该公司股东。
  原告上海住商与被告昆山住商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上海住商诉称,原告系2003年注册在上海的房地产经纪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其为含有“住商”文字的第774120号商标及第3494872号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被告企业于2005年5月15日注册在昆山,且被告企业在注册时将“住商”文字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从事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的房地产中介业务,在被告的经营过程中,不但突出使用“住商”文字在其经营场所招牌处,且印制了含有“住商”字样的服务商标用于牌匾、名片等经营物件与资料中,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全部商标侵权行为,包括销毁并停止使用含有“住商”二字的牌匾、合同、名片等资料;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住商”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名称变更手续;3、判令被告在昆山地区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昆山住商答辩称,1、原告不是“住商”商标所有权人,本案的主体不适格。2、昆山工商部门已对其商标侵权问题做出了处罚,其已整改完毕,现已不侵权。3、原告公司在上海,被告公司在昆山,且其名称经过工商登记合法注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昆山住商尊重上海住商的“住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愿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含有“住商”及近似字样,并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昆山住商一次性支付上海住商人民币8000元作为赔偿(含上海住商已支付的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合理支出,上海住商已向法院交纳的费用法院不再退还),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交付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尾款人民币5000元于2006年9月30日前交付,逾期不履行,则另行赔偿上海住商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至此了结,双方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 眭 敏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