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丰民初字第12663号
原告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郎府乡郎东村。
法定代表人何建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靖原,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沛,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高庄1号楼7单元743号。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蕾,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丰台区高庄1号楼411室。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自2006年1月起,鲁沛以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辰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且在多家网站上以瑞辰公司的名义为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现瑞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鲁沛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鲁沛承认上述事实,但认为双方存在销售代理关系,并表示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鲁沛于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前给付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一万元;
二、鲁沛于二○○七年九月十五日前停止使用在互联网上所做广告的联系电话六七二三九三五九;
三、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鲁沛负担(于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前给付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
四、届时鲁沛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向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四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高英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OO七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