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100号
原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北路219号宏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峰,宏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春,南京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水县永阳镇迅驰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迅驰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后巷10号110-111。
被告方华龙(迅驰中心业主),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庆丰小区园??63幢504室。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原告宏图公司诉称:原告分别于2002年1月14日、2002年4月14日、2003年12月14日、2006年7月28日取得了第1698243号、第1749922号、第3168831号、第4099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于近期发现被告在其店堂招牌和店堂内悬挂的宣传彩页上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并且使用了“宏图电脑连锁卖场”字样,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代快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10万元;承担原告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430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迅驰中心、方华龙未作书面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其店面招牌上及店堂宣传彩页上使用原告的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于2007年5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赔偿款8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300元及原告调查取证费用4307.8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张 雁
代理审判员 殷源源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