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天民初字第1912号
原告谭斌,男, 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老天富酒家业主,住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井铁路边122号。
委托代理人刘长江,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长沙市弘铭商标事务所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铺。
委托代理人周园,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长沙市弘铭商标事务所员工,住长沙市天心区工农村三栋3-1号。
被告李希建,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天天富酒楼业主,住长沙市开福区德雅村270号。
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谭斌诉称:谭斌经营的长沙市天心区老天富酒家是2001年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酒家,由于经营有方,服务周到,生意非常兴隆,已成为当地具有影响力的知名酒家。2002年7月谭斌将其使用的招牌“老天富”申请商标注册,并于2007年4月21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李希建于2004年注册长沙市天心区天天富酒楼,经营地点与谭斌只一墙之隔,字号“天天富”与谭斌的注册商标“老天富”非常相似,许多消费者误认为李希建的酒楼和谭斌的酒家是同一经营者,给谭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谭斌多次要求李希建停止使用“天天富”招牌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李希建立即停止侵犯谭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李希建赔偿谭斌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李希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长沙市天心区老天富酒家是2001年4月4日成立并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为谭斌。2002年7月,谭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老天富”文字加图形商标,因与其他已注册商标近似而被驳回。后谭斌再次申请,并于2007年4月21日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为第323617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长沙市天心区天天富酒楼是李希建于2004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地点与谭斌的老天富酒家相邻。谭斌认为李希建酒楼的字号“天天富”与其注册商标“老天富”非常相似,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多次要求李希建停止使用“天天富”招牌,因协商未果,谭斌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希建自愿放弃使用“天天富酒楼”字号,并承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变更登记,承诺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后立即撤换原“天天富酒楼”店招;
二、被告李希建不得使用与原告谭斌注册商标中的文字“老天富”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变更登记后的字号;
三、原告谭斌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李希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的诉讼请求;
四、双方承诺今后不再就本争议以任何形式提起诉讼;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斌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纯
代理审判员 唐 文 东
人民陪审员 邓 祥 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