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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富得宝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10-08-15 22: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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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2008-04-08 08:53:22
宁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固民知初字第3号

原告:浙江富得宝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潘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进科,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原市原州区军民路16号,无职业。
原告浙江富得宝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正善、王进科、被告杨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著名的大型家具生产企业,先后于1997年7月28日、2002年2月14日、2002年5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获得“富得宝”拼音图案(FUDEBO)及富得宝文字的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沙发、床、床垫、桌子、椅子、凳子、柜橱、镜子、家具用非金属件属件、竹体工艺品、软木工艺品等。商标注册号为第1063453、第1713022、第1766164、第1766154、第3341364号。富得宝商标自注册使用至今,经原告持续的广告宣传和使用,依靠稳定的家具商品的质量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富得宝商标在全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曾多次被评为中国畅销、满意首选、最具影响力、自主创新、行业十大品牌、质量信得过等荣誉称号。先后于2004年、2005年、2007年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富得宝家具畅销全国各地,在全国设置办事处和分公司,专卖店达300多家,原告为打造富得宝商标品牌,不仅在企业的质量管理上通过了ISO9001、2000,CCC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还投入了大量资金通过中央和地方电视台、报纸、网络及做固定广告牌等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根据有关的统计信息资料,富得宝家具近几年在产量、销售收入、利税等在同行业中均名列前茅。富得宝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及消费者广为知晓,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富得宝”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杨明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通过电脑网络销售礼品和其他货物。2007年5月被告注册了“富得宝CC”中文域名后,用于网络商品活动。由于该富得宝域名与原告的富得宝商标方案完全相同,足以导致相关公认和消费者对富得宝域名出处的混淆,甚至导致误认该域名及网络实名的持有者是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直接联系。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是要通过域名抢注的方式牟取不当利益,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富得宝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确认原告注册的“富得宝”拼音图案(FUDEBO)及富得宝文字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3、撤销被告注册使用的“富得宝CC”域名并由原告注册使用;4、判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调查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3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第二组证据共2份:
3、商标注册证,证明富得宝文字及图案均已获商标注册。
4、商标荣誉证书,证明原告富得宝商标已获得温州市、浙江省知名、著名、名牌产品称号。
5、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书,证明原告生产的家具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证明原告已取得CCCI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证明原告已取得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三组证据共2份:
8-9、会员证书、中(全)国畅销、满意、最具影响力、行业十大品牌证书,证明原告已取得中国家具协会团体会员,第四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先后荣获中国畅销、满意首选、最具影响力、自主创新、行业十大品牌荣誉。
第四组证据5份:
10-14、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证书,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证书,浙江省科协、企业联合会、浙江日报证书,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证书,证明,原告的产品获得全国家具行业质量放心、国家标准、质量检测合格、质量信得过产品称号及被确认为2005年度AAA级资信企业。
第五组证据1份:
15、中共巷南县委、县人民政府捐赠证书,证明原告向遭受强台风侵袭的苍南县捐赠物资。
第六组证据共2份:
16-17、2007年富得宝客户档案,富得宝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证明原告已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城市设立富得宝专卖店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七组证据共4份:
18-21、资产负债表,工业总值及主要产品质量,中央、地方电视台广告合同书,发票、票据。
证明原告2005年度资产共计7283.6万元,工业产值为1,17826亿元。
2006年度资产总计6211.9万元,工业总产值为1,00228亿元及原告先后在中央、浙江、江苏、安徽电视台播出广告,宣传富得宝品牌。
第八组公证书1份,证明杨明网上侵权的事实。
被告杨明当庭答辩认为,侵权我是承认的,网页上点击率不高,我在网上使用“富得宝CC”销售了960元的商品、枸杞和小礼品,我注册“富得宝CC”是事实,因我对法律意识淡薄。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2),被告杨明质证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均表示无异议,应予以确认。
被告杨明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浙江富得宝家具有限公司先后于1997年7月28日、2002年2月14日、2002年5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获得“富得宝”拼音图案(FUDEBO)及富得宝文字的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沙发、床、床垫、竹木工艺品等,商标注册号为第1063453、第1713022、第1766164、第1766154、第3341364号。富得宝商标自注册使用至今十余年间,经原告持续的广告宣传和使用,依靠稳定的家具商品的质量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富得宝商标在全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曾多次被评为中国畅销、最具影响力、自主创新、行业十大品牌、质量信得过等荣誉称号,先后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其产品畅销全国各地且在全国设置多家办事处和分公司,企业不仅在质量管理上通过ISO9001、2000•CCCI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先后投入270万元通过中央和地方电视台、报纸、固定广告牌等多种形式做广告宣传,根据统计资料,富得宝家具近几年在产品、销售收入、利税等在同行业中均名列前茅。
2007年5月,被告杨明在互联网上注册“富得宝•CC”中文域名,用于经营枸杞及小礼品等产品,并在网页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留有联系人的电话、地址,销售收入96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此规定,原告浙江富得宝家具有限公司获得的“富得宝”拼音图案(FUDEBO)及富得宝文字在国内大部分地区不具有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该商标持续时间短,不符合认定驰名商标条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使用域名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认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被告杨明抢注域名并未对原告富得宝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也未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该行为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域名与网络实名的持有者是原告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其混淆,也未对富得宝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富得宝商标使用权的侵权行为,确认原告注册的富得宝拼音图案及富得宝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及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富得宝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志海
审 判 员 刘克雄
审 判 员 柯具文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