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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3582号

2010-08-15 22: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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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一中民初字第3582

 

  原告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LA CHEMISE LACOSTE),住所地卡斯蒂格列奥勒大街8号,巴黎75001

    法定代表人贝尔纳拉科斯特(Lacoste Bernard)。

   委托代理人白刚,男,38岁,汉族,北京万惠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东绒线胡同55号。

   委托代理人黄晖,男,36岁,汉族,北京万惠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43341号。

   被告北京华时仓储销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青路甲18号。

   法定代表人钟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庆光,男, 28岁,汉族,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红山口甲3号。

   委托代理人成平,女,29岁,汉族,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什坊西里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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