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189号
原告临沂隆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汤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振峰,隆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凯,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万里,隆泰公司经理。
被告李小旺(南京市下关区李小旺调味品经营部业主),男,34岁,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惠民桥市场中平(1)7号。
委托代理人吴冬平,南京市下关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隆泰公司诉被告李小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隆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学凯、亓万里与被告李小旺的委托代理人吴冬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泰公司诉称:原告生产的“孙武宴”牌“蒙山驴肉”味道鲜美、价格适中,深受消费者青睐。但2004年5月该产品在南京地区的销量急剧下降,经调查发现是由于被告李小旺销售假冒“孙武宴”产品所致,原告向南京市下关区工商局举报,2004年8月2日该局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收了假冒产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在《扬子晚报》上为原告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隆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
2、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各一份;
3、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作出的关工商案字(2004)43号行政处罚书一份;
4、亓万里所作的“中国足彩网:南京市场假冒孙武宴产品的说明”一份;
5、VCD碟片一张;
6、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作出的关白工商案字(2005)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7、秦财英出具的证明一份;
8、原告向江苏省工商总局出具的“中国足彩网:对假冒孙武宴产品加强处罚力度的请求书”一份;
9、南京市满庭芳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
10、原告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控告状一份;
11、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二张;
12、鲁价费发(2004)3号“中国足彩网: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一份;
13、诉讼费及差旅费发票。
被告李小旺答辩称:被告未生产涉案侵权产品,且除销售2004年6月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查处的5箱侵权产品外,被告没有再销售过其他侵权产品;原告要求我方赔偿12万元依据不足,我方获利仅10元;我方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商誉上的影响,原告的销量下降原因可能很多,不能把责任全推到我方身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提供了以下证据:
14、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一份。
本院经庭审质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被告李小旺对原告隆泰公司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证据6、证据12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对证据4、证据8、证据10作为证据的形式要件提出异议,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原告将证据4作为当事人陈述提供,属于证据的形式之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8、证据10的证据形式为书证,证据上加盖了原告单位的公章,但均为原告单方所出具,其未能证明已实际将该两份证据向江苏省工商局和罗庄区公安分局提交,也未能证明证据中所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以上两份证据不予确认。被告对证据7、证据9、证据11、证据13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证据7是秦财英所作的书面证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9的载体是一张传真纸,署名是“南京市满庭芳食品有限公司”,但所加盖公章与以上署名不相符合,同时,原告当庭所提供的原件与举证期内向本院所提交的复印件亦不相符,从复印件上看不出加盖公章,现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11是原告代理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与相应的发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证据13是原告提供的诉讼费发票和一系列差旅费、调查费发票,本院对诉讼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于其他费用的发票,明显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将结合案情综合认定。
原告隆泰公司对被告李小旺提供的证据14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隆泰公司于2001年5月24日经山东省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肉食制品加工(不含生猪屠宰)、销售、膨化食品加工、销售。1997年8月14日山东临沂市柯莱利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孙武宴SUNWUYAN”图文商标,图案由一古代人头像和菱形、圆形几何图形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生熟肉,加工过的肉。2002年10月7日原告隆泰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受让以上商标。
被告李小旺系南京市下关区李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