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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8233号

2010-08-15 22: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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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岳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雨根,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拥军,和成(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泉州和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大宇工业街4号。

法定代表人谢淑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焕羽,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和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和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泉州和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泉州和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营业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和成(中国)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泉州和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天安街民祥水暖建材城8区10号销售其自行生产的“和成卫浴”产品系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故北京市丰台区天安街民祥水暖建材城是被诉侵权行为地。经查,在北京市丰台区天安街民祥水暖建材城8区10号经营的不是被告泉州和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而是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北京和成广字水暖器材经营部,业主为王孙沙。故北京市丰台区天安街民祥水暖建材城8区10号并非被告泉州和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实施原告和成(中国)有限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的行为地。

鉴于被告泉州和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被告泉州和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泉州和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六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