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威法民三财保字第2-1号
申请人威海市腾飞冷轧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墩路。
法定代表人腾新合,经理。
被申请人王书森,男,住威海市环翠区南竹岛村。
被申请人常冠华,男,住威海市环翠区南竹岛村。
被申请人威海市华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南竹岛村。
法定代表人常冠华,经理。
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的(2007)威法民三财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两台冷扎扭机组(型号H2212B),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一台冷扎扭机组(型号H2212B)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冷扎扭机组一台(型号H2212B)的查封。
审 判 长 侯进荣
代理审判员 乔 卉
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时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