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鉴定/专家论证 > 典型案例

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2010-08-15 22:38:37
字号: 默认 超大


提交日期: 2009-03-10 09:45:3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芦医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柏杨树城建29号2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月梅,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丽,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国际机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石聚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洁,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帅龙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8月18日受理后,于200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帅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张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月梅、黄丽,原审第三人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郑奥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徐洁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963538号“真的好想你ZHENDEHAOXIANGNI”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郑州帅龙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茶,调味品,虾味条,冰淇淋,糕点,食品用蜂蜜,可可饮料,食品淀粉。
引证商标“好想你”系新郑奥星公司在1999年之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该商标曾获得“1999年郑州市场畅销品牌”称号。
2006年2月21日,新郑奥星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3日做出商评字[2007]第11504号《中国足彩网:第1963538号“真的好想你ZHENDEHAIXIANGNI”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11504号裁定),撤销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郑州帅龙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州帅龙公司与新郑奥星公司均在河南省郑州市从事以红枣加工业务为主的商业经营活动,郑州帅龙公司在有限的地域范围内根据正常的信息取得途径,理应知晓新郑奥星公司“好想你”商标的使用情况,而其仍然抢先注册与新郑奥星公司已经使用的“好想你”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真的好想你”,且二者使用的商品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用途和销售渠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和其所标示的商品之间的关系可能或已经产生了混淆,损害了新郑奥星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新郑奥星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郑州帅龙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一、新郑奥星公司即使对“好想你”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也仅限于在第29类枣片商品上,其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郑州帅龙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真的好想你”商标并不会损害新郑奥星公司的任何权益。而且,新郑奥星公司和郑州帅龙公司均不生产第30类商品,在该类商品上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郑州帅龙公司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恶意,不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特指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外的情形,用来规制“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保护力度和范围也不应当超过第三十一条。而第三十一条中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规范应当比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低,因此应限于相同或类似商标,不能扩大至非类似商品。如果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尚不足以用第三十一条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提供扩大保护,显然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保护体系。新郑奥星公司的“好想你”商标即使在第29类枣片商品上有一定知名度,也只能在与枣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受到保护,在第32类等非类似商品的保护违反了商标法的保护标准。三、郑州帅龙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4郑州市郑中楼食品厂的银行印鉴,结合在评审阶段提交的郑州汽车客运总公司和郑州车站实业开发总公司出具的销售证明和发票能够证明,虽然郑州帅龙公司的前身中牟县郑中楼食品厂存在私刻公章、借用发票等违反行政法规的不规范行为,但其在先使用“真的好想你”商标的事实应予认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新郑奥星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真的好想你ZHENDEHAOXIANGNI”由郑州帅龙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后的专用期限自2002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商标注册号为1963538,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糖果;茶;调味品;虾味条;冰淇淋;糕点;食品用糖蜜;可可饮料;食品淀粉。
2006年2月21日,新郑奥星公司以郑州帅龙公司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为证明其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好想你”未注册商标,新郑奥星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生产的“好想你”枣片获“1999年郑州市场畅销品牌”证书复印件及《99年郑州市场畅销品牌集锦》原件。郑州帅龙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其并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新郑奥星公司在1999年就使用了“好想你”商标。
郑州帅龙公司为证明其在先使用了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包括六类:
第一类:中牟县卫生防疫站于1998年、1999年出具的编号为“其它30和其他12”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郑州帅龙公司在评审程序和本案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交该报告单的原件,新郑奥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第二类:郑州铁路局中心防疫站出具的编号为“99-0201”的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