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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1311号

2010-08-15 22: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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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东西方爱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


(2007)朝民初字第1311号         
 
原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B座309—B室。

法定代表人贾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家生,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前德门大街呼格吉勒居委会1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29号楼2层。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哈尔滨市动力区进乡街944栋2门30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29号楼2层。

被告北京东西方爱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号楼5513室。

法定代笔人孟香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丰,北京市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迎新,女,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北京东西方爱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44号2门202号。

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爱婴公司)诉北京东西方爱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东西方爱婴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方爱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家生、王勇,东西方爱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香君及委托代理人李庆丰、苏迎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爱婴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8年10月26日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婴幼儿早期教育及妇女生育健康咨询等。我公司在第41类、42类等服务类别分别上注册了“东方爱婴”文字商标或者“东方爱婴”文字、图形和英文字母的组合商标,依法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经营,我公司已经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知名度。2003年,我公司第1388827号“东方爱婴”文字商标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4年东西方爱婴公司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与我公司有相同之处,并在其宣传资料和店面上使用了与我公司商标极为近似的“东西方爱婴”宣传标识。东西方爱婴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其企业名称,并在店面和宣传资料中简化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导致客户对我公司与东西方爱婴公司之间的服务内容、经营项目等产生混淆,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现我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东西方爱婴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店面及宣传材料中使用含有的“东方爱婴”字样。

东西方爱婴公司辩称,“东方”、“东西方”、“爱婴”这些词汇均不属于任何人,“东方”与“东西方”也不属于同一概念,所以我公司企业名称的文字和含义与东方爱婴公司企业名称的文字与含义各自独立,不能混淆;在经营范围上,我公司从事的是以提供人力劳务为主的咨询服务,而东方爱婴公司从事的是对婴儿早期教育为主的教育、培训咨询服务,两者并不相同;东方爱婴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由图案、汉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而我公司的宣传标识是由汉字和汉语拼音组成,和东方爱婴公司的商标并不雷同,在我公司的宣传标识中并没有“东方爱婴”字样;我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登记合法取得的,不存在使用不当或者违法经营的情况。综上,我公司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宣传资料和店面上使用宣传标识的行为未侵犯东方爱婴公司的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东方爱婴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6日,东方爱婴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婴幼儿早期教育及妇女生育健康咨询。

2000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东方爱婴公司注册了“东方爱婴”文字商标,并取得了第138882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心理专家、按摩(医疗)、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计时服务、看管孩子。注册有效期为自2000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

2002年,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东方爱婴公司注册了“东方爱婴”文字、英文字母加图形的组合商标,并取得了第1774350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安排和组织大会、护士学校、健身俱乐部、教育、流动图书馆、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幼儿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注册有效期为自2002年5月21日至2012年5月20日。

2002年,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东方爱婴公司注册了“东方爱婴”文字商标,并取得了第1955843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安排和组织大会、护士学校、健身俱乐部、教育、流动图书馆、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幼儿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注册有效期为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

2003年,东方爱婴公司的第1388827号“东方爱婴”文字商标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2004年11月4日,东西方爱婴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东西方爱婴公司的宣传资料上记载其服务内容包括月嫂、育英嫂、保姆、陪护、母婴咨询、母婴护理、早教、儿童摄影、纪念品等。

东西方爱婴公司的蓝色的宣传资料的右侧上方有红色字体的“东西方爱婴”文字及白色字体的“dongxifangaiying”汉语拼音,“东西方爱婴”文字较大且较醒目。该宣传资料左上角一紫色椭圆图形内有白色字体的“东西方爱婴”文字和“dongxifangaiying”汉语拼音。

东西方爱婴公司的粉色的宣传资料的封面上方有红色字体的“东西方爱婴母婴沙龙”,该字体较大且较醒目。

东方爱婴公司称东西方爱婴公司在其店面上也使用了“东西方爱婴”字样的宣传标识,但并未就此举证。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东西方爱婴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宣传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其一、东西方爱婴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中使用“东西方爱婴”及“东西方爱婴母婴沙龙”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其二、东西方爱婴公司登记“北京东西方爱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