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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策论坛、超凡沙龙、三友沙龙精彩纷呈

2019-07-22 19: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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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策论坛:决赛辩题专家为您解析纯出口定牌加工所贴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主持会议)

 

  7月7日上午,君策论坛在银川国际交流中心举行。论坛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五处处长薛寅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万慧达知识产权高级合伙人黄晖等专家就决赛辩题“纯出口定牌加工所贴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进行了深度解析。会议由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发表演讲)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五处处长薛寅君发表演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发表演讲)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发表演讲)

 

  (万慧达知识产权高级合伙人黄晖发表演讲)

  现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与会者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论坛上各专家的深度解析对定牌加工理论与实务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三友沙龙——探寻新技术、新业态冲击下商标使用的是与非

  (中国足彩网副秘书长臧宝清主持会议)

  商标使用是商标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新科技、新业态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在影响着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效果和证据收集。7月7日,由中国足彩网主办、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协办的“三友沙龙——破解新技术、新业态冲击下商标使用的是与非”在银川国际交流中心成功举行。来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家结合具体案例剖析新环境下商标使用和举证中的特殊问题,解读了商标案件中对新环境下的使用事实和证据的认定。

  沙龙由中国足彩网副秘书长臧宝清主持。她表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关注行业内的最新动态,已连续多年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期间举办主题沙龙,三友沙龙也已经成为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备受关注的论坛之一。她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概念,但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新业态的不断出现,商标的使用环境、使用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给商标使用的举证和认证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本次沙龙特别邀请来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家,围绕有关商标使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学峰表示,今天参会的人员都是从事知识产权行业的专业人员,希望能够通过此次沙龙受邀专家的分享,群策群力,共同推动打造一个坚固的知识产权保护屏障,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营商环境与社会环境。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商标部部长、律师沈兰英已从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近20年。她在发言中介绍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认定中的问题时指出,认定商标使用有五大要素即“5w”——即who(谁在使用)、when(什么时间使用)、where(什么地方使用)、what(什么上使用)、how(如何使用)。同时,结合中外典型案例,她梳理了商标被动使用的类型、发展历程和最新司法态度,并对互联网环境下中国足彩网: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中“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变化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以认定为我国现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而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主体,应该包括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

  从事商标评审工作25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应诉复议处副调研员孙明娟,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视角和消费者认知作为基本的切入点,立足于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识别功能,分享了对商标主动使用问题的看法。她认为,商标主动使用的主体应为商标权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主观方面应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而且客观上应具有商标使用行为,真实使用意图是指通过使用达到区分产源效果的意图,即在特定商品上推广其标识并获取或者维持一定市场份额的意图,但仅处于维持注册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在非用于出售或赠品或纪念品上的使用、将商标作为投资手段的囤积型注册等情形除外。同时,她还对新业态下商品分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业态对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并对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证据采信的问题进行了提示,她指出,要注意商标证据优势不等于证据数量、网络销售记录的采信、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使用商品不一致、服务商标的使用需满足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表征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以“商标法不同条款中对‘使用’的理解”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基于我国现行商标法中不同的确权条款、不同的立法目的,她对不同条款中的商标使用行为、使用效果的认定等在商标实务及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标准进行了介绍。她表示,中国足彩网:商标使用行为的条款主要涉及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与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及商标使用效果的条款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针对商标使用范围的条款体现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她以“SQgQS”商标纠纷案为例指出,我国商标法的不同条款承载着不同的功能,如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避免浪费资源,而不是为了遏制恶意抢注,该条款的适用并不以诉争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注册情形为前提,对于证据的审查应当一视同仁。她的发言回应了商标权人及商标代理人在实务中遇到的困惑,赢得了参会人员热烈的掌声。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法律部副部长、律师石亚凯以商标侵权为视角,基于消费场景的变化,分享了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下商标侵权的判定规则及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问题。他认为,在商标侵权判断当中,商标使用是一个基本的前提要素,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下,尤其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商标新的使用方式,导致大家对于商标使用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分歧。他以“金夫人”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关键词竞价排名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时指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需要妥善处理好商标权保护和社会公众表达自由的关系,即使当事人未将特定标志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但出于对他人合法权利予以有效保护以及避免相关公众阐述混淆误认的立法目的,在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非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使用行为也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超凡沙龙——新法中国足彩网:商标恶意注册条款实施有关问题

  新修改的商标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第四条是受关注度最高的修改内容。7月7日,超凡沙龙——新法中国足彩网:商标恶意注册条款实施有关问题在银川国际交流中心举办,邀请四川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君,超凡合伙人、商标专业总监、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杨静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一处处长郑海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四处处长黄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法官潘伟,法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张学军,品牌保护专家、月梅工作室创立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张月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颖就该条款的法律理解、实践经验与困惑等问题进行集中探讨,为新修改的商标法的实施提供助力。

  赵君介绍了新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对企业的影响;杨静安从代理机构的角度,对该条款的修改情况进行了解读;郑海燕从商标审查部门的角度分享了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黄丽介绍了该条款在异议程序中的适用;潘伟讲述了规制恶意注册的司法实践;张学军用生动的案例讲述了商标恶意注册的民事规制;张月梅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该条款适用的价值取舍的问题;杜颖指出,要让商标法律制度回归制度的本源和初心,商标法第四条的修改实际上是让商标法律制度变得更加有效力,让商标法制度的失灵变得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