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书中指出, 白城市老洮河酒厂称“洮河”是镇名, “洮儿河”是河流名称,但“洮河”与“洮儿河”的渊源并不为广大一般消费者所知晓,消费者凭字面含义极易将二者均理解为河流名称。因此,争议商标“新洮河”与引证商标“洮儿河”的文字主体“洮河”及“洮儿河”在外观、读音、含义上均近似,争议商标在“洮河”文字前加以“新”字修饰,当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时易认为两商标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况且引证商标早在?987年即已获得注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商品历年来被轻工业部、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酿酒协会等授予多种荣誉称号,引证商标于2000年被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在多年的使用中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白城市老洮河酒厂的法定代表人曾在“洮儿河”商标权人白城市洮儿河酒厂工作多年并历任销售科长、分厂厂长等职,在原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将其私营企业名称变更为与白城市洮儿河酒厂近似的白城市老洮河酒厂,在明知引证商标为白城市洮儿河酒厂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宣传其产品为“老字号”、 “百年窖酒”等,极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两企业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从而将争议商标与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果酒、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四个三条规定,白城市洮儿河酒厂破产清算组对白城市老洮河酒厂注册的第1768917号“新洮河”商标所提撤销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白城市洮儿河酒厂始建于 1924年,被吉林省政府列为“老字号”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洮儿河”白酒自60年代起连续多年被国家轻工业部和吉林省政府评为优质白酒和吉林省名酒, “洮儿河”商标被吉林省工商局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改革开放以来,该厂由于多种原因经营不景气,1998年 ?2月经白城市政府研究决定,将该厂的部分固定资产和“洮儿河”商标有偿租赁给香港金福酒业集团使用至2004年12月。为解决该国营企业多年积淀的其他棘手问题,2000年9月经企业申请,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白城市洮儿河酒厂破产还债。时任白城市三三三酒业基地法人代表矫健得知这一消息后,在查询“洮儿河”注册商标没被注销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了“老洮河”、 “新洮河”、 “百年洮河”商标,并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白城市老洮河酒厂,自2001年1月始在其生产的白酒商品外包装上将老洮河作为该产品名称使用,将其老洮河字号做突出使用,还在长春市吉林省酒类批发市场设立了老洮河酒业营销中心经营其商品。为达长期使用这些商标的目的,一直领取白城市洮儿河酒厂社会统筹保险金的矫健及其妻李玉芳公然于2003年分别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注销“洮儿河”注册商标的申请。这种为追求个人利益,不顾道德,恶意抢注、侵占国有无形资产,干扰招商引资政策的 行径不仅引起当地企业的担心,也 引起白城市政府极大关注。
作者单位:吉林省工商局
编辑日期:2004-10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田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