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6号。
法定代表人缪元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元,男,
委托代理人张玉玲,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男,38岁,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胜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元良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初字第5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元良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福元、张玉玲,被上诉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台联良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林、李胜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台联良子公司经合法受让成为“良子”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兴元良子公司在其商业标志上将“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