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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2010-08-15 2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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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6号。

    法定代表人缪元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元,男,3l岁,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玲,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男,38岁,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胜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兴元良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元良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初字第5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元良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福元、张玉玲,被上诉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台联良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林、李胜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台联良子公司经合法受让成为良子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兴元良子公司在其商业标志上将“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