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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年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9号

2010-08-15 2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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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ルト本社)、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养乐多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ルト本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东新桥一丁目1番19号。
法定代表人堀澄也,代表取缔役。
委托代理人管敏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国征,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府前街40号。
被告养乐多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工业配套区,送达地确认书确认地点上海市虹井路368号2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道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普,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ルト本社)、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养乐多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管敏正律师作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养乐多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原告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之申请,本院已另行裁定准许原告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鉴于此,以下所称原告均指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生产乳酸菌饮料、果汁及非酒类饮品的日本公司,产品所使用的商标“Yakult”及相应的日语商标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在日本进行了注册,带有“YAKULT”商标的产品早为消费者所熟知,该商标在日本是驰名商标,已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日本分会列入《日本有名商标集》。原告还先后在世界79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Yakult”以及当地语言的商标。在中国,原告亦拥有“Yakult”、“養樂多”、“养乐多”等注册商标。2001年,原告成立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力多公司)在中国生产及销售其产品,益力多公司在上海也建立了分公司,并且在《申江服务导报》刊登广告宣传其产品。台湾的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亦是养乐多集团成员之一,2003年7月原告已拥有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被告是一家在昆山经济开发区建造工厂生产和销售乳酸菌类及其他饮料产品的公司。2002年9月,被告在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成立了上海办事处,负责处理上海市场的推广和拓展工作,被告同时在北京和广州也成立了办事处。被告曾在上海许多大型住宅区进行试饮活动,大量派发宣传资料,介绍被告公司及其产品。被告还通过大量的分销商负责订购带有“养乐多”、“雅乐多”和“YAKUDO”商标的乳酸菌类饮料,并在上海百货商店和各大超市销售其“雅乐多”活性乳酸菌饮料。根据2002年9月27日的雅虎香港新闻报道,在此日之前,被告已经在中国约有5,000个订购户,每瓶单价为人民币2.5元,被告预计至2002年年底前将会达到50,000订户,5年内挑战营业额人民币200亿目标。另外,被告还在《上海星期三》等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2002年11月27日《上海星期三》刊登了标题为“早安养乐多,健康养乐多,上海人能接受的好饮料—‘养乐多’来了”等广告。原告指出,“YAKULT”源于世界语“Jahurto”,意为“酸奶”,“养乐多”商标最初则是由林朝京博士设计的。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雅樂多”和“YAKUDO”在发音上与原告的商标“養樂多”和“YAKULT”非常相似,该两商标中文部分的后两个文字完全相同,“雅”和“養”字又都是以“YA”发音开头的文字,而被告选用“YAKUDO”亦非巧合,因该词很像“YAKULT”日文发音,且前4个字母与“YAKULT”相同,容易让人误认为被告的经营业务和产品源于日本或者与日本有关系。同理,被告的商标“YAKUDO”和“雅乐多”与原告的商标“YAKULT”和“养乐多”在字型和发音上也极其相似,而且生产销售产品相一致,也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为此,原告曾委托世界著名的AC尼尔森调查公司在上海进行了市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60%左右的消费者认为原告“YAKULT养乐多”与被告“YAKUDO雅乐多”产品两品牌的中文部分相似,英文部分也相似;67%的消费者认为“养乐多”乳酸菌饮品与被告肯定或很可能有关系。事实上,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道光是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两位董事的儿子,对原告拥有“养乐多”和“YAKULT”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是明知的,说明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此外,原告还以被告在《新闻晨报》的广告中提供“雅乐多妈妈服务专线”、在《特约经销商手册》中抄袭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早就使用的“养乐多妈妈”经营销售概念、被告乳酸菌饮料包装瓶与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产品的包装瓶极其相似、以及被告授权律师登报作出内容述及市场上出现的“养乐多”品牌活性乳酸菌饮料并非被告产品亦非被告授权他人生产销售之声明等几节事实同时主张被告的这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原告书面申请放弃有关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并且在本案中撤回对“養樂多”和“养乐多”商标所提出的诉讼主张,现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声明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并且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书面辩称,“雅乐多YAKUDO”是在中国已被受理注册申请并公告的合法商标;“养乐多妈妈”服务项目在中国大陆没有注册过,所以在中国大陆不受保护;由于“雅”和“养”在字型、字意和发音上根本不同,故在各自与“乐多”组合后所产生的词组在形状、读音和语意上也就根本不同,而“YAKUDO”与“YAKULT”无论在语源、拼写还是发音上亦不相同,况且在第29、30、32类商品中其都是将“YAKUDO”与 “雅乐多”放在一起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申请的,更不会与“YAKULT”混淆;“养乐多”在日本并非驰名商标,谈不上以驰名商标在中国受到保护;原告于2002年1月29日被核准自案外人处受让所得的“养乐多”商标(商标注册证第999349号,第30类)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与目前以“雅乐多YAKUDO”商标出售的商品活菌发酵乳属于不同类别,而且该商标的转让是在被告使用“雅乐多YAKUDO”商标之后;被告乳酸菌包装瓶与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产品的包装瓶大相径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成立于1949年1月29日的日本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乳酸菌、乳制品的制造和销售等,其“Yakult”商标系《日本有名商标集》收录的商标之一。原告出资比例为60%的益力多公司于2001年1月16日在广州设立,以经营乳酸菌乳制品及其相关系列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为主。
1981年6月30日,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Yakult”商标核发的第147696号和第147699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9类(包括乳、乳制品)和商品国际分类第32类(包括汽水、果汁及不含酒精的饮料),注册有效期限均至1991年6月29日止;该2个商标经核准都已进行过2次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限至2011年6月29日。2001年12月7日,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对“YAKULT”商标核发的第167905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可可、茶、糖、食用糖浆、作糖的替代品的天然制剂(天然增甜剂)、糖果、食品用糖蜜、冰淇淋、方便米饭、蜂蜜、米、食用面糊、玉米花、豆粉、食用淀粉产品、食用冰、食盐、醋、酱油、芥末粉、酵母、搅稠奶油制剂,注册有效期限至2011年12月6日止。
被告成立于2001年6月8日,原名为养乐多食品生物科技(昆山)有限公司;2002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给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国)名称变核外字[2002]第198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载明:“你局送审的养乐多食品生物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该企业名称变更为:养乐多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上名称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生效”;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2002年6月10日,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活性乳酸菌饮品、机能饮品、活性饼干、果汁饮料、糖果等新型生物工程技术保健食品;销售自产产品。”
2002年8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管敏正向江苏省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养乐多食品生物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建设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员马鹏程和公证人员马尧于当日会同管敏正来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工业配套区,在新乐路与曙光路交汇处的建设工地现场管敏正拍摄了42张照片。为此,江苏省公证处出具了苏省证(2002)经内字第7232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照片内容表明,在建设工地现场外围竖立有若干块蓝底白字的大牌子,每块牌子上显示的文字依次为:养、乐、多、集、团、建、设、用、地。
被控侵权活性乳酸菌饮料包装瓶在距瓶口三分之一位置以红底白字的方式印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在瓶身中部显示有2个颜色为一红一绿并均由“YAKUDO”外套圆环组合而成的最外围呈方形的标识,标识中的“YAKUDO”与前述靠近瓶口处的企业名称字号基本相同,在一红一绿2个方形标识下方印有字号明显偏小的红色文字“雅乐多活性乳酸菌饮料”。“早安养乐多 健康养乐多”是被告在其宣传资料、订购卡中以较大字号出现的广告语之一;被告还将被控侵权活性乳酸菌饮料包装瓶的图片与标题为“养乐多是什么?”、“人们为什么需要养乐多?”的小问答印在同一份宣传资料上;印在被告订购卡上的完整卡名为“活性养乐多乳酸菌饮品订购卡”,在卡的下方还印有“养乐多妈妈姓名”等栏目名;在被告的订购单上同样出现有“养乐多妈妈……”等文字。在被告的2本封面分别显示有“雄才伟略 商机无限”和“一个卓越的前程计划 好喝 健康 养乐多”之内容的《特约经销商(事业)手册》中,被告亦多处使用了“养乐多妈妈”之概念,例如有一较醒目的标语“一个值得共同分享的事业 秉承台湾养乐多妈妈服务品质与成功经验模式”、在手册介绍到的特约经销商网络和宅配服务流程中均有一环节被称为“养乐多妈妈”等;同时,手册内还使用了“每天一瓶YAKUDO,早上喝,课间(上学)喝,饭后喝,随时喝,活力、聪明、健康!”之广告语,并将“YAKUDO”标在所印制的卡通人物身上。另外,在被告工作人员的名片、被告的宣传资料、订购卡、订购单、名为“雄才伟略 商机无限”的《特约经销商手册》以及名为“养乐多种子 播种活力、聪明、健康”的资料上均印有由“YAKUDO”外套圆环组合而成的最外围呈方形的标识;在名为“一个卓越的前程计划 好喝 健康 养乐多”的《特约经销商事业手册》上印有由自上而下排列之“養樂多”和“YAKUDO”外套圆环组合而成的最外围呈方形的标识。
2002年11月27日《上海星期三》“健康指南”版上刊登了以“早安养乐多 健康养乐多”为大标题的专题报导,大标题下方的文字为“上海人能接受的好饮料—‘养乐多’来了!”,这一版面中印有被控侵权活性乳酸菌饮料包装瓶的图片。该专题报导主要述及了4个问答内容,其中小标题为“什么是‘养乐多’?”的问答中写到:“董事长李道光说:‘在海外、在台湾是我父亲破土创立的,创立至今40年。’……拥有40年历史的养乐多,其中酝酿积累的文化底蕴是扎根于人们心中的‘营养快乐有多多’,铸造的是一条获得健康、通往青春的最佳捷径”;小标题为“什么是‘养乐多妈妈’?”的问答中写到:“[是荣耀的‘妇人销售店主’……]董事长李道光说:‘养乐多采取宅配到府的完善服务流程……’每天清晨,当你听到铃铃的铃声,那是养乐多秉承着台湾养乐多妈妈服务品质与成功的经验模式……”在同一版面的左下方处还有一行用长方形线条框出的文字“知道台湾养乐多以前,预判大陆YAKUDO未来”。
2003年2月23日《新闻晨报》A8版上刊登了宣传被告产品的广告,被控侵权活性乳酸菌饮料包装瓶图片几乎占据了大半个版面,在该版面右下方有2个连在一起的均由文字外套一圆环组合而成的最外围呈方形的标识,所含文字分别为“雅乐多”和“活的好”,在广告的正下方还印有“雅乐多妈妈服务专线”等内容。
原告当庭确认,其于2003年9月中旬以后就未再发现被告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了,也未发现过相关的宣传资料。
另查明,2002年8月8日林朝京在其出具的《台湾“養樂多”商品名称之缘由》中称:“……1963年春季本人与当时‘国际酵母乳业股份有限公司’(1966年7月更名为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团居先生、董事蔡行华先生、董事若林辉夫先生等针对日本商品‘ヤクルト’是否引进台湾制造贩卖,而进行全台湾省各地区市场调查……当时本人依据下列五点缘由,提出‘養樂多’之名称供‘国际酵母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参考。(1)国语发音与日语发音近似。(2)台语发音与日语发音近似。(3)国语发音与台语发音近似。(4)‘養樂多’三个字,国小一年级生已能认得。(5)‘養樂多’三个字之字意,‘营养健康快乐多多’,非常符合乳酸菌饮料健康之诉求及全体人类之期望……”
任职于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的李团居、李赖金枣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道光的父母。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公司历史资料、《日本有名商标集》、益力多公司简介、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被告的工商资料及其(原)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苏省证(2002)经内字第7232号《公证书》、被控侵权活性乳酸菌饮料包装瓶、被告的宣传资料、订购卡、订购单、《特约经销商(事业)手册》、《上海星期三》、《新闻晨报》、《台湾“養樂多”商品名称之缘由》、李团居夫妇出具的声明函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因被告提供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公告等证据材料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故不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Yakult”、“YAKULT”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原告系上述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故其在商标注册证载明之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被控侵权活性乳酸菌饮料包装瓶、产品订购和宣传资料以及《特约经销商(事业)手册》等上使用了“YAKUDO”,该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Yakult”、“YAKULT”相比,均是由6个外文字母组成,前4个字母及其排列顺序又完全相同,且两者读音相似,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道光在对外宣传中的陈述以及与本案相关的一些背景情况来看,“YAKUDO”与“Yakult”、“YAKULT”所存在的相同和相似之处绝非巧合,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YAKUDO”与原告注册商标“Yakult”、“YAKULT”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也易使普通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对被告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商品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因此,可以认定“YAKUDO”与原告注册商标“Yakult”、“YAKULT”相近似。根据原告提供的与证明侵权相关的证据,被告实际使用“YAKUDO”的范围是在活性乳酸菌饮料的包装瓶及其针对活性乳酸菌饮料所作的相关广告宣传等材料上,故构成了对原告所享有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Yakul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原告已确认,其于2003年9月中旬以后就未再发现被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也未再发现相关宣传资料,可见被控侵权行为在事实上已停止,原告所主张的停止侵权这项诉讼请求也就无判决之必要。
中国足彩网: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根据原告法定赔偿的要求,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养乐多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ルト本社)“Yakul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养乐多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ルト本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三、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ルト本社)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ルト本社)负担2,337元,被告养乐多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ルト本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养乐多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审 判 长 黎淑兰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郑军欢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