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因与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金固元
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咸阳利华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固元海洋
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12-18 18:01:11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西延段。
法定代表人:赵步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
委托代理人:张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东路268号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金利,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琳群,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金固元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
委托代理人:张凯。
原审被告:咸阳利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跃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
委托代理人:张凯。
原审被告:山东金固元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赵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
委托代理人:张凯。
原审被告: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赵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
委托代理人:张凯。
上诉人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金固元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咸阳利华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金固元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坤、张凯,被上诉人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金利、唐琳群,原审被告青岛金固元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咸阳利华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固元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坤、张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1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系苏波、王忠杰。1999年,该公司取得“海辰HAICHEN”牌商标专有(用)权,注册证号为第1348946号;核准使用的范围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片、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2000年6月份,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赵涛、赵超。其经过青岛市公证处公证并经过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记载:转让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转让内容为苏波所占的98%的股权和王忠杰所占的2%的股权。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4日,股东系苏波、王峻岩,注册资本50万元。2001年5月14日,涉案商标由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转让给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在其受让涉案“海辰”商标后,取得商标权利证书《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2002年11月26日,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王颖、宋秉春和孙威。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包括该公司的唯一商标——“海辰HAICHEN”,王颖等人取得了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包括《商标注册证》和《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在内的全部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此后,王颖成为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利用“海辰HAICHEN”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节节康”保健胶囊至今。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青岛金固元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咸阳利华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固元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相类似,主要成分为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主要起到免疫调节的作用,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的全国销售价为298元/盒。
二、涉案商标自2001年5月14日转让后,一直为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未有证据表明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在该涉案商标办理完国家商标局的转让登记手续后,国家商标局于2001年8月14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该公告发布后直至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的五年时间内,未有证据表明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青岛金固元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咸阳利华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固元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被控侵权人)等提出过异议和采取过任何措施。
三、案外人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没有进行清算、注销。
四、涉案商标转让时所加盖的印鉴与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保留印鉴及在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时所加盖印鉴不一致。2006年8月,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向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报案,称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苏波伪造该公司印章,将“海辰牌”商标非法转让,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已经立案。同月,向国家商标局发出信函一封,称苏波与王颖合谋将“普康安”、“海辰牌”商标非法转让,请求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实并撤销此不当转让。国家商标局未给予回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五被控侵权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物证鉴定书》一份,该鉴定书表明:检材:1、编号为2000025948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张;2、编号为2001011707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张。样本:1、盖有“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印文的商标注册申请书2张;2、盖有“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印文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张;3、盖有“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印文的材料4张。鉴定结论:1、检材1上的“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3上相同内容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2、检材2上的“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3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该结论并不能证明两枚印鉴此真彼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