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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必登高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与西藏金仓旧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10-08-15 2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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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2007-11-28 11:00:55
西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拉民三初字第09号

原告鹤山市必登高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梁远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少蔚,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兰美,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金仓旧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旺青。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男,汉族,现年44岁。
原告鹤山市必登高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登高公司)与被告西藏金仓旧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仓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兰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1、认定原告的“必登高及PITANCO图”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3312480号)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其理由:鹤山市必登高鞋业皮具有限公司是一间专门从事皮鞋设计与制造的企业,其前身为鹤山市信华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全国有1100多家“必登高”专卖店及经销网点。2004年年产量680万双,产值达人民币8.9亿多元,纳税1869万元;2005年年产量786万元双,产值达11.2亿多元,纳税2430万元;2006年年产量达893万双,产值达13.1亿多元,纳税2936万元。在就业与税收方面,原告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此外,“必登高”产品大量远销欧洲、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原告前身鹤山市信华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于1994年3月21日注册了“PITANCO图”为注册商标,1995年起开始用“必登高及图”作为产品商标,1999年7月28日注册“必登高”为注册商标。1999年12月7日原告受让了鹤山市新华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必登高”及“PITANCO图”为商标专用权。1995年开始将“必登高”及“PITANCO图”用于鞋、皮带、运动鞋等25类商品(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312480号),还申请了国标注册。“必登高及PITANCO图”商标是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志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自2002年起,“必登高及PITANCO图”连续两届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原告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必登高皮鞋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并获“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称号。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获“国际标准产品”称号。中国皮革工业协会授予其“中国真皮名鞋”称号、“准予使用真皮标志”。原告被评为江门市先进私营企业,必登高产品在行业协会举办的比赛中多次获奖。2001年经中国社会调查所调查,必登高产品是受到广大消费者公认的名优产品,必登高产品的产品质量、社会知名度、产品美誉度等九项调查指标的综合指数为93.7%。因此,必登高产品在制鞋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十几年来,原告为必登高产品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聘请香港著名影星关礼杰及著名模特苏桐作为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广东电视媒体投放广告,在上海、浙江、广东、广西、福建、重庆等地进行户外广告投放。2005年、2006年度在《中华商标》、《时尚》、《中外鞋讯》、《南粤皮革精萃》、《北京皮革》等媒体上投放广告,并自行印刷一系列“必登高及PITANCO图”资料进行宣传,“必登高及PITANCO图”商标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已非常驰名。随着必登高产品在市场上不断扩大,“必登高及PITANCO图”商标知名度越来越高,“必登高及PITANCO图”商标被侵权的现象日益加剧。从2000年起至今,全国各地侵犯必登高商标专用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2007年4月12日,原告在被告销售点拉萨市北京中路31号川萨宾馆一楼购得标有“必登高及PITANCO图”标识的文件夹,被告出售文件夹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被告在文件夹上使用“必登高及PITANCO图”是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直接复制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的行为。因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综上所述,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原告未注册的第16类商品上侵权使用,因此,原告认为只有认定“必登高及PITANCO图”商品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打击各类侵权“必登高及PITANCO图”商标的行为,从根本上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必登高及PITANCO图”商标完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必登高及PITANCO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整。
被告辩称:我们是从市场上进货时进了原告所说的标有“必登高及PITANCO图”的文件夹,确实也卖了标有“必登高及PITANCO图”的文件夹,但不知该产品是原告的商标图,原告提出五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无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 1993年8月5日原告鹤山市信华鞋业皮具有限公司成立,从事皮鞋设计与制造,1999年12月7日更名为鹤山市必登高鞋业皮具有限公司。1994年3月21日原告注册了“PITANCO图”为注册商标, 1999年7月28日注册“必登高”为注册商标,开始用“必登高及PITANCO图”作为产品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即鞋、皮带、运动鞋、服装、帽子、领带、鞋垫、靴、鞋底。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312480号。2004年5月26日“必登高”“及PITANCO图”,在香港登记注册。
另查明,原告多次被评为江门市先进私营企业,1999年原告生产产品被评为“第三届中国小商品博览会推荐产品”。在行业协会举办的比赛中多次获奖。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及多项荣誉,产品销量大。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多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2月中国皮革工业协会授予 “必登高”牌皮鞋为“中国真皮名鞋”称号,“准予使用真皮标志”。 2003年9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原告生产的必登高牌皮鞋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01年经中国社会调查所调查,必登高产品是受到广大消费者公认的名优产品,必登高产品的产品质量、社会知名度、产品美誉度等九项调查指标的综合指数为93.7%。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委托深圳哲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