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鉴定/专家论证 > 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4598号

2010-08-15 21:43:13
字号: 默认 超大

 

原告美乐家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爱达荷州博纳维尔县爱达荷福尔斯镇提顿广场2222号。

法定代表人Tyrie Barrott。

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峰华,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小塘布街8号。

法定代表人温甲伟。

被告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镇江。

被告广州金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2405房。

法定代表人岳俊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乐家有限公司与广州美岳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公司、广州金岳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乐家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乐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乐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美乐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ΟΟ八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赵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