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 2008.7.18
作者:杨 强
本报讯 7月14日,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膜天)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下发的商标争议裁定书,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膜天膜”商标被撤销。
山东膜天于2001年12月对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膜天膜)注册的第1543788号“膜天膜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209698号“膜天MOTIAN及图”商标、第1103323号“膜天Mo—TIAN及图”商标、第640357号“膜天”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都有“膜”、“天”两字组成,其中争议商标中最后一个“膜”字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因而争议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且二者同时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装置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请求商评委对争议商标撤销注册。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膜天MOTIAN及图”均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由于在这些商品上“膜”是其关键部件的名称,所以争议商标易被消费者理解为“膜天”的。“膜”,从而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