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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诉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10-08-15 21: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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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2008-04-15 16:06:38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郑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学士街1-1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雷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祖铁军,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萧富谦,该公司驻豫办主任。
被告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杜海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镇、王军,均系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村公司)诉被告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新境界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铁军、被告上岛新境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明镇、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木村公司诉称: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上岛”咖啡第42类服务性注册商标。2002年5月30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给上海上岛咖啡有限公司,上海上岛咖啡有限公司享有“上岛”咖啡商标的所有权,九年来在全国已经发展壮大到拥有九百余家上岛咖啡西餐厅。上岛咖啡中国总部为适应加盟连锁经营管理的需要,于2004年6月25日同其股东王阳发订立了《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授权台商王阳发在江苏省、辽宁省、河南省区域内享有“上岛”咖啡第42类商标专用权。王阳发于2004年6月30日授权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特许使用及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根据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决议,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初撤销,其权利义务全部由木村公司承继,王阳发于2006年3月18日授权木村公司继续使用“上岛”咖啡商标。2005年8月9日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授权木村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以自己企业名义维护“上岛”咖啡商标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经原告特许和授权在原告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上岛文字,作为被告企业的字号,在其开办的上岛咖啡新概念店上突出使用,造成社会相关公众误认为河南省区域内的上岛咖啡厅都是被告开设的加盟店,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和严重地侵害了原告“上岛”咖啡第42类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禁止使用原告“上岛”咖啡商标相同的文字“上岛”作为被告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木村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商标证明;2、维权授权委托书、特许权授权委托书、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3、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资料;4、上岛咖啡新概念店的促销单和促销卡、照片12张、公证书;5、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6、木村公司的营业执照。
被告上岛新境界公司答辩称:一、本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木村公司不是商标所有权人。2、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对木村公司的授权无效。(1)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木村公司之间没有协议,根据王阳发与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协议的约定,在有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只有王阳发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不能以与王阳发的协议为依据授权木村公司;(2)原告仅提交了盖有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未提供包括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在内的其他任何资料,该份证据在形式上有重大缺陷,因此,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所谓授权行为不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3、王阳发只能许可木村公司使用“上岛”商标,无权授权其维权行为。4、原告未提供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上岛新境界公司未侵犯商标专用权。1、上岛新境界公司的企业字号是从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合法转让所得。2005年6月28日,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将其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杜海岩,后由杜海岩于2006年10月12日将其转让给上岛新境界公司,整个转让过程合法有效。2、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是2000年8月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企业字号未侵犯上岛商标专用权。无论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还是上岛新境界公司都是经工商机关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都是合法经营,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上岛新境界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下列证据:1、2006年6月15日(郑工商)名称预核S字[2000]第1974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2000年7月3日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2202921-1/1;3、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4、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会决议;5、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6、收付款项证明、出资转让协议;7、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05年3月22日);8、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整体转让合同(2005年6月28日);9、杜丽丽、杜海岩身份证复印件;10、上岛新境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上岛”咖啡商标使用权及企业字号转让合同;12、迪欧咖啡苏州总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学士街1-13号和顶级加盟宣传册。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与质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
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就“上岛及图”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0年4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提供食宿旅馆、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假日野营服务(住所)、汽车旅馆”,注册号为1385773,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4月13日止。2001年8月11日,由王阳发、游昌盛、江裕昌等七位股东出资成立了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岛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美元,其中王阳发出资7万美元。2002年5月30日,“上岛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上海上岛公司。2004年6月25日,上海上岛公司与王阳发签订了《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王阳发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在江苏省、辽宁省、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开设“上岛”咖啡馆,并有权与他人签订《上岛咖啡加盟协议书》;王阳发以及其吸收的加盟商不得以与“上岛”文字相同或近似之名称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待公司驰名商标申请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更正;该协议第五条第九项约定王阳发在其独占许可范围内发现有侵犯上海上岛公司注册商标行为的,应立即书面通报上海上岛公司,经上海上岛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04年6月30日,王阳发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王阳发系上海上岛公司的股东,依据上海上岛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和与上海上岛公司签订的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王阳发获得“上岛及图”服务类注册商标在江苏省、辽宁省、河南省的独立使用权和独占权及特许经营权。现王阳发将该商标授权给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独自特许使用及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授权有效期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19日止。2005年8月9日,上海上岛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第五条第九项的约定,上海上岛公司特别授权苏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或木村公司(木村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7日),在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区域内,有权以自己企业名义对“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或者特许加盟过程中产生的债权与债务等事宜,通过工商机关或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活动;授权期限自2005年8月10日起至2008年8月9日止。2006年3月18日,王阳发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由于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其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木村公司承继,王阳发同意将“上岛及图”第42类商标使用权在河南省区域内转至木村公司继续使用与特许经营,特许期限到2009年6月19日止。
上岛新境界公司在郑州市花园路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南角开设了上岛咖啡新概念店,该店的门头、招牌、宣传页、订台卡、酒水单等均使用了“上岛咖啡新概念”字样,“上岛咖啡”四字连用,且字体明显大于“新概念”;在店内的宣传牌上为“河南省上岛饮食有限公司”,木村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0年6月15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了“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住所地为郑州市优胜南路2号附9号。2000年7月3日,该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3月21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刘运京、杜丽丽。2005年3月22日,该公司授权杜丽丽全权办理整体转让公司事宜。2005年6月28日,该公司与杜海岩签订了中国足彩网:该公司整体转让合同,主要约定:转让标的物:1、转让人2000年加盟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上岛”咖啡商标至2008年,其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25日“上岛”咖啡商标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人;2、转让人2000年7月3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注册“上岛”咖啡字号;3、转让人的经营管理权、资产所有权,转让价款为35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12日,上岛新境界公司成立,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为杜海岩,其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酒、饮料;酒店策划与管理。同日,杜海岩与上岛新境界公司签订了“上岛”咖啡商标使用权及企业字号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杜海岩将2005年7月1日享有使用至2008年9月25日由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转让的“上岛”咖啡商标使用权及企业字号,转让与上岛新境界公司。
本院在庭审结束后,对王阳发以及上海上岛公司总经理江裕昌进行了调查。上海上岛公司于2005年2月15日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上岛咖啡商标权及使用该商标开设西餐厅的特许权及加盟权,按公司七位股东将全国划分为七个区域授权给七个股东,分别由七个股东投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开展加盟业务。七个股东按属地成立公司,由股东授权属地公司对外开展加盟义务。上海上岛公司成立后,总部分别同七个股东签订了《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各位股东又授权属地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加盟业务。上海上岛公司并授权各地公司,有权以属地公司的名义,对“上岛及图”第42类商标予以维权活动。王阳发、江裕昌中国足彩网:“上岛及图”商标的加盟、维权的陈述与情况说明内容基本一致。王阳发、江裕昌对于已授权木村公司进行本次诉讼均予以了认可。王阳发称2000年7月之后中国足彩网:“上岛及图”商标在河南省的授权均由其负责。从木村公司调取的上岛咖啡分店联系表上显示在河南省的上岛加盟店共有19家,其中郑州市的加盟店共有6家,编号从HA02-07,编号为HA04的黄河店位于郑州市花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
本院认为:2002年5月30日上海上岛公司经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上海上岛公司与其股东王阳发签订了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授权王阳发享有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在河南省等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王阳发授权木村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独自特许使用及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上海上岛公司也授权木村公司在规定的区域内,有权以自己企业名义对“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等事宜,通过人民法院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活动。木村公司作为“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河南省等行政区域内的独自特许使用及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将侵害木村公司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损害了其经营利益,且商标权人上海上岛公司和在该区域内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王阳发均对木村公司的维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授权。因此,原告木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主要功能在于将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与他人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企业名称是区别于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所涉及的商标是2000年注册的“上岛”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辏硕ǚ裣钅课?2类“提供食宿旅馆、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等”。被告上岛新境界公司是2006年注册成立的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法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上岛新境界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上岛新境界”作为字号,“上岛”两字与原告“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上岛”两字相同。被告上岛新境界公司在其提供服务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工具上等,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上岛”文字,以区别于其它字体的大小等方式突出、醒目地使用,明显是对字号的不当使用,其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对“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其辩称其使用是合法受让,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足彩网: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对于原告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由本院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1、“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从2000年注册以来,广泛开展加盟业务,其加盟店遍布全国,仅在郑州市就6家,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在郑州市的一家加盟店与被告同位于郑州市花园路,相距较近;3、被告开业时间为2006年10月,现尚不满一年;4、原告的住所地在苏州市,为本次诉讼需支付相应的差旅费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385773“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12元,由被告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负担4960元,原告木村公司负担1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提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612元(开户行:河南省农行直属支行;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3812801050818),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晓昱
审 判 员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苟 珊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尤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