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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道宏玩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10-08-15 21: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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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2008-05-12 21:37:46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3号

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浦上片仓山园10-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仁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汉初,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上海道宏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亭枫公路3311号6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矫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杰,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维华,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亚湾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富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棋类”。2006年6月20日,原告与亚湾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备案,按照合同约定该注册商标的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在许可期限内,就有关侵权纠纷,原告有权单独主张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生产、销售的有关棋类产品上使用与上述“大富翁”注册商标相似的“强手大富翁”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被告登报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4月2日在本院第35法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道宏玩具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大富翁”字样的棋类产品,并在1个月内在《新民晚报》上向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登报消除影响;
二、被告上海道宏玩具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人民币1.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告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军华
代理审判员 王 谦
代理审判员 沈 强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