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12.5
作者:谢环东
本报讯 (实习记者通讯员曹静北京报道)“任意游”的商标权利人张春龙状告北京合众思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生产的“任我游”GPS车载导航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详见本报9月12日第5版),11月2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
张春龙的代理律师诉称,“任意游”商标于2005年4月在第9类被核准注册,随后授权许可北京莱克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威公司)使用并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莱克公司部分经销商将其生产的“任意游”GPS车载导航仪与被告合众公司的“任我游”GPS车载导航仪混淆,认为两产品是关联产品或出自同一生产厂家,因而影响了“任意游”牌汽车导航仪等产品的正常销售。当庭,原告的代理人拿出13份证据。其中包括“任意游”商标注册证、销售相关产品的发票和“任意游”导航仪实物等,并在法庭上对“任意游”导航仪的实物进行了现场演示。
被告合众公司认为。“任意游”商标核准使用商品里不包括导航仪,其将“任意游”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标注在导航仪上系违法行为。并提交了行业协会开据的证明、公证机关出示的公证书、“任我游”相关产品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并称原告的行为已涉嫌权利滥用及恶意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就“任意游”和“任我游”的商标现状,记者通过查询获悉,“任意游”商标于2005年4月14日在第9类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67530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手提电话、答话机、网络通讯设备等;“任我游”商标于2008年6月6日在第9类通过初审公告.注册号为第476798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导航仪器、报警器等。
质证结束后,法官当庭称,针对争议的焦点:“任意游”是否被核准使用在GDP导航仪上,原告是否生产、销售导航仪等相关产品,以及“任意游”与“任我游”是否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双方可以补充证据。对于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