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12.26
作者:王平
案情: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于2002年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电子字典、光盘、商品电子标签、电传真设备、电子公告牌、调制解调器、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可视电话、电话机套、网络通讯设备、(计算机用)自动电唱机、幻灯片放映设备、电话线、电门铃、移动电话用电池、移动电话用充电器、移动电话耳机和幻灯片(照相)”商品上申请注册的
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被驳回,其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GOME”商标近似。
申请人认为上述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复审。
本案焦点:两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能否造成混淆和误认。
复审理由:
一、申请人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区别性和显著性,符合商标法所阐释的注册商标基本特征。
(一)申请人设计、使用
商标情况。
申请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聘请专业人士设计,其图形创意来源于中国移动的核心品牌“全球通”,“全球通”英文商标为“GOTONE”,作为“全球通”品牌的视觉识别品牌之一使用。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往往将
中文、英文、图形组合在一起使用。
申请人实际使用
商标的方式见上图1。
2001年12月29日,申请人率先将
商标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电信信息、寻呼(无线电,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信息传输设备出租、光纤通讯、电讯设备出租和卫星传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注册日期为2003年4月28日,注册证号为3055505。
(二)“全球通”系列商标在移动通信领域已经具备了相当高的知名度。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移动的“全球通”网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逐步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广、通信质量高、业务品种丰富、服务水平一流的综合通信网络,同时是世界上网络规模和覆盖范围最大的移动通信网络。“全球通”承载了中国移动通信开发的绝大多数业务,包括来电显示、自由呼、短信息、IP电话、手机证券、双频网、虚拟专用网、亲情号码、秘书服务、手机上网、手机银行等。“全球通”作为中国移动通信的网络核心品牌为中国移动的各项业务品牌提供强大品牌支持。“全球通”始终致力于通信网络的不断完善,客户总数超过2亿户,与184个国家和地区的235个运营公司开通了GSM国际漫游业务,与73个国家和地区的51个运营商开通了GPRS国际漫游,国际短信通达106个国家和地区的214家运营商,“彩信”通达4个国家和地区的14家运营商。2003年10月底,“全球通”客户就已经近1亿户,占当时申请人客户总量的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