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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10-08-15 2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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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2008-10-27 15:30:39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海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镇,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祖铁军。
上诉人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新境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木村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岛新境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禁用“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性商标作为店招和器皿标识用于商业经营,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5号判决,上岛新境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岛新境界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明镇、王军,木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就“上岛及图”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0年4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提供食宿旅馆、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假日野营服务(住所)、汽车旅馆”,注册号为1385773,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4月13日止。2001年8月11日,由王阳发、游昌盛、江裕昌等七位股东出资成立了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岛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美元,其中王阳发出资7万美元。2002年5月30日,“上岛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上海上岛公司。2004年6月25日,上海上岛公司与王阳发签订了《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王阳发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在江苏省、辽宁省、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开设“上岛”咖啡馆,并有权与他人签订《上岛咖啡加盟协议书》;王阳发以及其吸收的加盟商不得以与上岛文字相同或近似之名称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待公司驰名商标申请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更正;该协议第五条第九项约定王阳发在其独占许可范围内发现有侵犯上海上岛公司注册商标行为的,应立即书面通报上海上岛公司,经上海上岛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04年6月30日,王阳发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王阳发系上海上岛公司的股东,依据上海上岛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和与上海上岛公司签订的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王阳发获得“上岛及图”服务类注册商标在江苏省、辽宁省、河南省的独立使用权、独占权及特许经营权。现王阳发将该商标授权给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独自特许使用及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授权有效期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19日止。2005年8月9日,上海上岛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第五条第九项的约定,上海上岛公司特别授权苏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或木村公司(木村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7日),在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区域内,有权以自己企业名义对“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或者特许加盟过程中产生的债权与债务等事宜,通过工商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活动;授权期限自2005年8月10日起至2008年8月9日止。2006年3月18日,王阳发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由于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其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木村公司承继,王阳发同意将“上岛及图”第42类商标使用权在河南省区域内转至木村公司继续使用与特许经营,特许期限到2009年6月19日止。
上岛新境界公司在郑州市花园路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南角开设了上岛咖啡新概念店,在该店的门头、招牌、店内的宣传页、订台卡、酒水单等均使用了与木村公司“上岛及图”相同的文字与图形组合。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0年6月15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了“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住所地为郑州市优胜南路2号附9号。2000年7月3日,该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3月21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刘运京、杜丽丽。2005年3月22日,该公司授权杜丽丽全权办理整体转让公司事宜。2005年6月28日,该公司与杜海岩签订了中国足彩网:该公司整体转让合同,主要约定:转让标的物:1、转让人2000年加盟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上岛”咖啡商标至2008年,其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25日“上岛”咖啡商标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人;2、转让人2000年7月3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注册“上岛”咖啡字号;3、转让人的经营管理权、资产所有权,转让价款为35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12日,上岛新境界公司成立,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为杜海岩,其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酒、饮料;酒店策划与管理。同日,杜海岩与上岛新境界公司签订了“上岛”咖啡商标使用权及企业字号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杜海岩将2005年7月1日享有使用至2008年9月25日由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转让的“上岛”咖啡商标使用权及企业字号,转让与上岛新境界公司。
原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对王阳发以及上海上岛公司总经理江裕昌进行了调查。上海上岛公司于2005年2月15日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上岛咖啡商标权及使用该商标开设西餐厅的特许权及加盟权,按公司七位股东将全国划分为七个区域授权给七个股东,分别由七个股东投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开展加盟业务。七个股东按属地成立公司,由股东授权属地公司对外开展加盟义务。上海上岛公司成立后,总部分别同七个股东签订了《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各位股东又授权属地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加盟业务。上海上岛公司并授权各地公司,有权以属地公司的名义,对“上岛及图”第42类商标予以维权活动。王阳发、江裕昌中国足彩网:“上岛及图”商标的加盟、维权的陈述与情况说明内容基本一致。王阳发、江裕昌对于已授权木村公司进行本次诉讼均予以了认可。王阳发称2000年7月之后中国足彩网:“上岛及图”商标在河南省的授权均由其负责。从木村公司调取的上岛咖啡分店联系表上显示在河南省的上岛加盟店共有19家,其中郑州市的加盟店共有6家,编号从HA02-07,编号为HA04的黄河店位于郑州市花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
原审法院认为:2002年5月30日上海上岛公司经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上海上岛公司与其股东王阳发签订了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授权王阳发享有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在河南省等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王阳发授权木村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独自特许使用及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上海上岛公司也授权木村公司在规定的区域内,有权以自己企业名义对“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等事宜,通过人民法院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活动。木村公司作为“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河南省等行政区域内的独自特许使用及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将侵害木村公司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损害了其经营利益,且商标权人上海上岛公司和在该区域内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王阳发均对木村公司的维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授权。因此,木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上岛新境界公司辩称牧村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所涉及的商标为上岛及图,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提供食宿旅馆、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等”。上岛新境界公司在郑州市花园路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南角开设了上岛咖啡新概念店,提供的也是咖啡馆、餐饮服务,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上岛新境界公司在该店的门头、招牌、店内的宣传页、订台卡、酒水单等均使用了与木村公司“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与图形组合。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木村公司“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国足彩网: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木村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木村公司的损失或上岛新境界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对于木村公司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由原审法院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为服务商标,主要是提供餐饮、咖啡馆服务。其权利人从2000年注册以来,广泛开展加盟业务,其加盟店遍布全国,仅在郑州市就6家,该注册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上岛新境界咖啡厅与“上岛及图”权利人在郑州市的一家加盟店同位于郑州市花园路,相距较近;上岛新境界咖啡厅开业时间为2006年10月,尚不满一年;木村公司住所地在苏州,为本次诉讼需支付相应的差旅费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原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1、上岛新境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385773“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上岛新境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木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412元,由上岛新境界公司负担6312元,木村公司负担2000元。
上岛新境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岛新境界公司使用“上岛”商标是经合法受让取得。杜海岩在2005年3月22日从原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的授权股东杜丽丽处合法购买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然后于2005年6月28日转让给上岛新境界公司。“上岛”商标原使用人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其为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上岛新境界公司整体购买郑州上岛咖啡厅的过程合法有效。2、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使用“上岛”商标,是经过商标著作权人和商标所有权人陈文敏授权的。“上岛及图”的著作权人未台商陈文敏,早在上海上岛成立以前就与当时的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签订了“上岛”商标权使用合同,授权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使用“上岛”商标至2008年9月。从而在2000年郑州出现了第一个“上岛”品牌的咖啡店,即优胜南路店。后来杜海岩通过整体受让取得了“上岛”商标的使用权,并登记注册了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一审中,上岛新境界公司因未能联系到陈文敏,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对此予以证实。后经努力,联系到陈文敏后,陈文敏承认其授权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使用“上岛”商标。3、一审认定上岛新境界公司侵犯木村公司商标专用权有误。上海上岛与杭州上岛因“上岛”商标,从2003年4月份就开始商标之争,直至2007年年初才以和解收场。2006年1月19日,木村公司起诉的第42类“上岛及图”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直到一审起诉时,木村公司并不合法拥有该42类商标,不具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木村公司诉讼请求并由木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木村公司答辩称:1、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拥有“上岛及图”第1385773号服务类注册商标,之后转让给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其股东王阳发在河南省、江苏省、辽宁省区域内,对“上岛及图”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2004年6月30日王阳发将商标授权给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独占使用与特许他人加盟。由于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注销,其权利义务由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承继,王阳发于2006年3月18日再行授权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对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与特许他人加盟权。故木村公司诉讼主体适格。2、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未经木村公司授权,2006年10月初在位于郑州市花园路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南角处开设并经营咖啡店。上岛新境界公司在咖啡店的门头横向和竖向位置上,都悬挂着与 “上岛及图”商标相同的标识;在店内经营使用的宣传画板、宣传画页、订餐簿、订餐卡、奶罐糖罐、烟盅、酒水单及内装修玄关等处,突出使用“上岛及图”商标标识,从事与木村公司相同的咖啡商业活动。上岛新境界公司的行为侵犯木村公司的商标权。3、上岛新境界公司的“合法受让”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木村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拥有“上岛及图”商标的排他独占使用权,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从未获得上岛商标权。4、上岛新境界公司声称的“陈文敏授权许可使用”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岛及图”第1385773号服务类注册商标在2000年4月14日至2002年5月30日期间,注册人是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5月31日至2010年4月13日期间,注册人是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所以陈文敏从未取得过第1385773号商标的所有权。5、上岛新境界公司的“商标被撤销”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上海上岛公司不服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则该裁决尚未生效,木村公司的商标独占使用权仍然有效。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判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上岛新境界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结合上岛新境界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木村公司的答辩,本院确定二审争议焦点为:上岛新境界公司是否侵犯木村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中国足彩网:上岛新境界公司是否侵犯木村公司的上岛商标专用权问题,木村公司“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属于第42类服务商标,经合法授权取得,在河南领域内拥有该商标的排他性独占使用权及特许加盟权。上岛新境界公司未申请加盟,也未经木村公司允许而经营具有相同服务内容的咖啡店。其上诉称使用“上岛”商标是经合法受让不能成立,上岛新境界公司受让的仅是含有“上岛”文字标识的企业字号,而非“上岛”注册商标本身。上岛新境界公司称使用上岛商标是经商标著作权人和商标所有权人陈文敏的授权,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理由不能成立。中国足彩网:木村公司的商标独占使用权是否仍然有效问题,上岛新境界公司未提供有关“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生变化的生效裁决,木村公司的商标独占使用权是否仍然有效,该公司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过比对,上岛新境界公司使用的“上岛咖啡新概念UBC.COFFEE及图”与木村公司的“上岛及图”商标中的“上岛”二字字体和字形相同,并标示于图中的相同位置,商标图的上半部分是相类似的王冠狮兽组合。虽然上岛咖啡新概念图标的飘带中多出了“UBC.COFFEE”,但不影响二者具有的相似性及对公众产生的误导性。上岛新境界公司在其咖啡店的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与“上岛及图”商标相同的标识;在店内宣传画板、宣传画页、订餐簿、订餐卡、酒水单、奶罐糖罐、烟盅及内装修玄关等处,突出使用“上岛及图”商标标识,使公众产生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则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所涉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使用体现于经营过程中的系列相关行为。由此,上岛新境界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木村公司“上岛及图”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侵权。中国足彩网:相关民事责任的数额确定,上岛新境界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损害了“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的利益。本案中,木村公司未提交自己所受损失或上岛新境界公司获益数额的证据,上岛新境界公司所开咖啡厅虽开业时间虽然不长,但由于该咖啡厅所处位置与木村公司的一家郑州加盟商相距较近,且至今仍在营业。原审酌定数额12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岛新境界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412元,由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伟
审 判 员 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 谷彩霞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