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8-11-19 09:14:1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初字第1842号
原告德国威乐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WILO 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多特蒙德Nortkirchen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Dr.Horst D.Elsner,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熊海松,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南城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山权,董事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金锐,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芳,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亨顺,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京开德昌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塘岭村713号。
委托代理人么立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新威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母洋村。
法定代表人赵荣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国威乐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乐公司)诉被告北京南城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简称京开公司)、陈亨顺、台州新威乐机电有限公司(简称新威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海松,被告京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金锐、高芳,被告陈亨顺的委托代理人么立新,被告新威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乐公司诉称:原告创建于1972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暖通空调用泵产品生产厂家。原告于2003年底在马德里体系框架下申请了涉案“WILO”注册商标的国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于2006年12月19日对此出具了注册证明,注册号为G618753,有效期自1994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7类的环流泵等。根据原告的调查发现,市场上存在侵犯原告“WIL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由被告新威乐公司制造,由被告京开公司、陈亨顺销售。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WILO”注册商标近似的“新威乐”商标,足以造成误认。原告对该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保全。三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在由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等主办的《暖通空调》期刊上公开消除其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所产生的不良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32 773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京开公司辩称:京开公司不是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业务经营范围没有商品的销售内容,仅有开办批发市场的内容。京开公司本案中仅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代征税款及代相关的产品销售者(本案为被告陈亨顺)开具发票。陈亨顺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其并不知道该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被告新威乐公司制造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荣智申请注册的“新威乐”商标,与原告的“WILO”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现该“新威乐”商标已处于初审公告期内,即将获得核准。因此,三被告均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亨顺辩称:涉案产品是其自被告新威乐公司进货,来源合法,且其并不知道该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因此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新威乐公司辩称:该公司制造的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新威乐”商标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荣智申请注册的,与原告的“WILO”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且已进入初审公告期,即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该公司在其制造的涉案产品上使用该“新威乐”商标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威乐公司系德国公司,成立于1972年,主要从事暖通空调用泵等液泵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威乐公司的“WILO”注册商标由英文字母“WILO”文字组成。2006年12月19日,国家商标局就前述“WILO”文字注册商标出具了《商标注册证明》,写明:“兹证明,WILO AG在7类商品上使用的WILO商标,已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G618753。有效期自1994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6日。核定使用商品:环流泵;处理污水和粪便的机械装置(截止)。”
2007年9月24日,案外人郎宇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京开公司开办的北京市京开五金机电批发市场电动新区023-024,053-054号陈亨顺经营的北京京开德昌机电设备经营部以单价人民币290元购买了涉案产品――XRS25/6-3P型屏蔽静音泵两台。该产品系由新威乐公司制造,产品本身及其外包装、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均使用了“新威乐”文字商标。该“新威乐”文字商标由中文“新威乐”、变形体汉语拼音“xin”、外文字母“WiLo”组成。京开公司做为陈亨顺经营的北京京开德昌机电设备经营部所在市场的开办者,代陈亨顺开具了发票。
陈亨顺称前述XRS25/6-3P型屏蔽静音泵是其于2006年3月份从新威乐公司进货,来源合法,进货数量为40台,进货价格为每台人民币185元。为支持此主张,陈亨顺提交了显示其前述主张内容的盖有新威乐公司印章的进货单据。京开公司、新威乐公司对陈亨顺的前述主张予以认可,对陈亨顺提交的单据也予以确认。但威乐公司对陈亨顺的前述主张及单据均不予认可。
除购买涉案产品支出的人民币580元外,威乐公司为本案诉讼另支出了公证费人民币2510元、工商查询费人民币100元、差旅费人民币10 000元。
另查,涉案产品上的“新威乐”文字商标是新威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荣智于2005年7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类别为第7类,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离心泵;泵(机器);汽车水泵;空气压缩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发电机;船用发动机;紧急发电机。该“新威乐”商标于2008年7月3日进入初审公告期,初审公告期限至2008年10月13日。2008年9月23日,威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就“新威乐”商标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公告、《公证书》、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