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6.11
作者:谢环东 曹 静
本报讯 因发现浙江省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姿公司)生产的8款产品,涉嫌仿冒其知名商品“妮维雅”系列产品特有包装装潢。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妮维雅公司)遂将英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英姿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妮维雅公司诉称,英姿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上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护肤品生产商。英姿公司生产的系列商品,刻意仿冒“妮维雅”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其“欧美娜男士洁面乳(控油洁肤)”、“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欧美娜保湿补水洁面乳”等产品上使用与妮维雅两大系列知名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原告认为,英姿公司的上述行为故意降低乃至混淆其产品与妮维雅护肤品之间的区别,以利用消费者多年来对妮维雅产品所形成的较高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提高自己市场份额。妮维雅公司遂将英姿公司诉至丰台法院。
庭审中,英姿公司主要从原告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属于知名商品、管状包装是化妆品行业的常规包装及原被告产品装潢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进行了答辩。
英姿公司认为,基于常识,选购化妆品时产品的档次是决定相关公众的最主要因素。被告代理人称被告企业产品和原告的产品在价格和销售渠道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据其介绍,原告妮维雅公司产品最低也要几十元,而被告产品销售价格是低至几元钱;在销售渠道上,原告产品主要通过商场、专柜等方式销售.而被告是通过集贸批发市场进行销售,所以两者的相关公众是截然不同的,不会造成误认。此外被告认为,即使其行为构成侵权,也应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毕竟被告涉案产品的总经营额只有数万元。
据悉,此案未当庭宣判。该案主审法官刘泽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中小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注重打造自己的品牌,修炼“内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力,如果去“搭便车”模仿他人的知名品牌,这只能使得小企业在自身成长的道路上越走越窄.而且一旦被维权企业诉诸法律,侵权者将面临着高额赔偿,这样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