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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之后仍未知侵权货物真实来源,获赔经济损失却由20万元变更为3.95万元——“PUMA

2010-08-15 21: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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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6.19
作者:崔文宇

    面对1.3056万双侵权运动鞋,终劳之后仍未知该批次侵权货物真实来源.获赔经济损失却由20万元变成3.95万元,有点“糊涂”的运动品牌“PUMA”所有人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决定对这起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
    福建福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公司)是这起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再审案的被申请人,也是原一审的被告。这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2007年5月向厦门海关申报出121至阿联酋的一批次运动鞋产品,因标识有“PI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遭遇波马公司的侵权指控,被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被索赔100万元。
    据介绍,福日公司却不是这1.3056万双侵权运动鞋的货主,自该批次货物被厦门海关扣留至该民事纠纷两审完结,该公司向执法及司法机构出示了一份无法溯源其委托人真实身份情况和货物合法来源的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于是,福日公司成为了该案原一审中的唯一被告。
    在原一审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福日公司代理出口的运动鞋的包装盒和吊牌上印有大写的英文字母“PIMA”和跃起的美洲狮图形.与原告波马公司第570147号“PUMA及美洲狮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由于被告代理的出口活动是外贸销售的形式,属销售行为,故其构成商标侵权。法院遂判令福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福日公司随后对该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出上诉。其在上诉理由中称:诉争商标与原告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因为涉嫌侵权产品被海关扣押而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且其亦未获利,故即使两商标近似,一审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也是错误的。
    2008年6月.福建高院对该上诉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院审理认为,应认定诉争商标与原告引证商标构成相近似。上诉人福日公司出口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但在赔偿问题上.该院则进行了改判。
    福建高院认为,福日公司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经济损害后果却尚未发生,即其行为未对波马公司的声誉、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故波马公司请求判令福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波马公司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福日公司应予赔偿。
    福建高院遂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涉及侵权事实的判决,赔偿数额则变更为3.95万元。
    对于该终审结果,波马公司表示难以接受,随后向最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最高院维持原一审判决。日前,最高院对该再审申请进行了首次听证。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获悉.此番再审申请听证中,波马公司向最高院阐释的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为原终审判决未能客观公正地认定该公司的经济损失且遗漏了审理案件的关键事实。波马公司表示:该涉案货物达1.3056万件的侵权案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海关查处的涉案价值较高、数量较大的一起商标侵权案。该公司在该案发生后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包括海关仓储费、销毁费、证据保全费、差旅费及律师费多种,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但在二审开庭中,法院未对上述各项费用进行调查核实而作出改判,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该公司在二审中请求法院清查被告出口销售侵权物的真实来源,并指出被告提供的出口委托合同系伪造,但二审法院亦未在终审过程中对此进行相应认定与核查。
    6月12日,记者就该再审申请向福日公司进行采访时,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该再审申请目前尚处于听证程序.尚未被最高院受理,因此暂不回应。
    本报将密切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