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和权报
时间:2009.07.03
作者:曹静
本报讯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经营“老城一锅”的张先生商标侵权成立,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分别为“老诚一”文字商标及“羊骨”图形商标的权利人,因认为北京的张先生在其餐厅招牌上使用“羊骨”图形及与“老诚一”商标近似的“老城一锅”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二者分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并索赔5万元和5.5万元。
张先生辩称其使用“老城一锅”商标的行为系他人合法授权,且“老城一锅”与“老诚一”注册商标不近似:而其店面招牌使用“羊骨”图形并非是作为商标使用,他并不知晓属于行业内几乎通用的描述产品特点的“羊骨”图形已为他人享有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城一锅”商标至今尚未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还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张先生就“羊骨”图形系羊蝎子火锅行业通用图形的辩称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而不予采信。最终,在两起案件中,法院均认定张先生商标侵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