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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一审胜诉商标行政案

2010-08-15 21: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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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8.28
作者:车文秋 赵维华

    因国内一公司注册“CITI CS”商标,美国花旗银行、花旗集团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CITI CS”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遂提起行政诉讼.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记者近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2000年7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注册“CITI C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管理等服务上。随后,花旗银行、花旗银行集团以“CITI CS”商标与其在先获准注册的“CITI及图”、“CITIBANK”等系列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02年3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中信集团。2005年8月1日,花旗银行集团并入花旗集团公司。2006年7月,商标局认定“CITI CS”商标与“CITI及图”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裁定“CITI CS”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中信集团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08年4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CITI CS”商标与“CITI及图”等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等方面均不同,同时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等项目上,因服务的特殊性,消费者一般会给予较高的关注度,故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同时,“CITI CS”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进一步产生了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市场效果,在二者之间已经产生足以为消费者区分的显著区别,据此认定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裁定“CITi CS”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花旗银行、花旗集团公司不服.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评委仅将“CITI CS”商标与花旗银行、花旗银行集团提交的“CITI及图”、“CITIBANK”等17件类似商标中的5件进行比对,就认定“CITICS”商标与花旗银行、花旗银行集团提交的“CITI及图”、“CITIBANK”等系列商标未构成近似,做法显属不当。
    法院认为,涉案“CITI CS”商标中“CITI”部分为阳文,而“CS”部分为圆形底衬上的阴文,两部分彼此形成鲜明对比,割裂感强烈,容易被相关消费者视为同一商标中彼此各具一定独立性的两个部分。“CITI”同为上述争议商标的核心部分,且文字相同;从组合方式、整体外观上看,“CITI CS”商标与“CITI及图”、“CITIBANK”等系列商标相似,上述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等项目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商评委中国足彩网:消费者一般会给予金融服务较高关注度及“CITI CS”商标已经过大量使用宣传的意见,不足以完全消除消费者因两者相似所造成的对于二者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且“CITI CS”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晚于“CITI及图”等商标。据此,北京一中院认定商评委的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撤销。
    宣判后,商评委、第三人中信集团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对于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