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商标异议书》指出:贝壳图形是我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独创的图形标志。我公司系世界知名的大公司之一。始建于 1907年,在世界100多国家设有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企业的经济联盟。 1992年,公司的净收入达550多亿英磅,总资产660多亿英磅。作为世界知名的公司,我公司约有各项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58000多件,其中贝壳图形已在160多个国家和多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并成为世界最富显著性的公司标志之一。然而被异议“扇贝”商标也系由贝壳图组成,外观与我贝壳图相似,其使用的中文汉字“扇贝”表明其整体商标含义构成近似。尽管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与我贝壳图注册商品不同的30类商品上,依据商标法,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我公司的在先注册权和专用权,不应准予注册。又鉴于贝壳图商标是享誉世界的驰名商标,依据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实施特殊跨类保护的原则,被异议商标亦不应予以注册。
面对世界商界大贾(英国)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对扇贝商标的异议,沈阳东北腾达调味品公司冷静应对。企业领导聘请沈阳商标事务所代理答辩。沈阳商标事务所与企业领导研究于
对象。使用图形近似的商标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扇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事情至此,沈阳东北腾达调味品公司以为官司已经赢了,很快就要拿到商标注册证了。没想到在
异议复审的理由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的异议理由大体相同,并再次强调“我公司壳牌图形商标早在1983年就分别在国际分类1、3、4、5、16、19等类商品上在中国获准注册”,“壳牌图形和汉字壳牌构成的组合商标亦于近年于第4类商品上在华获准注册,这些情况表明壳牌图形商标在中国亦已形成广为人知的商标。被异议人殊不知我公司‘壳’牌图形是依据地壳的结构而独创设计的,并非易见的贝壳”。复审的目的仍然是不允许“扇贝”商标注册。
沈阳东北腾达调味品公司根据《商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再次聘请沈阳商标事务所代理答辩。答辩理由认为:1、我们做过调查,在普通消费者方面,壳牌商标没有显为人知。异议人的商标主要用在石油等方面,屑国际分类4类,为生产资料,一般消费者是不知其商标的。2、我公司1993年申请商标注册时,是委托沈阳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当时的拟名、设计均为该所工作人员创作,该商标完全是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事物创意设计的,如果异议人说其“壳牌图形是依据地壳的结构而独创设计的,并非易见的贝壳”。那么两商标就更有本质的区别了,地壳的结构与软体动物更具极大的区别。3、商标注册的申请是按类划分的,石油产品属商标分类4类,而酱油、调味品商分类在30类。石油与调味液(酱油)不在一个类也不属类似商品,买调味液的消费者不会见到了“扇贝”商标而联想到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的壳牌商标,购买石油的消费者绝不会见到了石油而联想到了百姓吃的酱油,两个商标产品不一样,商标也不同,怎么能会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呢?答辩人要求评审委员会公正裁决,尽快使该公司“扇贝”商标注册。
至此,历时五年之久的“扇贝”商标异议案,以“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而宣告结束。 作者单位:沈阳商标事务所
编辑日期:1999-2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刘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