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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104号

2010-08-15 21: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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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高民终字第104

 

  上诉人(原审被告)埃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公山。

    法定代表人罗布泰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纪立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辰路。

    法定代表人张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有义,男,43岁,满族,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服务分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曹八里南巷北排17号。

    上诉人埃索(浙江)有限公司(简称埃索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06950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