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商局北仑分局在大量取证、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埃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索公司”,系埃克森集团附属公司)侵犯了北京东风润滑油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处以没收、销毁价值人民币26.74万元的库存产品并罚款15万元。至此,该局建局以来查处国外公司侵犯中国公司商标权第一大案宣告结束。
一、案件基本情况
据查,天津市日用化学厂于
2001年4月,埃索公司开始在其生产的“超级东风康明斯专用机油”外包装上使用由双燕图形和“东风”文字的组合商标。但“东风”文字商标法的所有权人——北京东风公司并未许可埃索公司使用。
据查,埃索公司销售标有双燕图形和“东风”文字的组合商标的机油数量为:
销售额分别为196。76万元,和86.99万元,合计人民币283.75万元。
当事人总计经营额为453.38万元,毛利为99.21万元,营业利润为13.44万元。
二、案情分析
机油与表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埃索公司生产的标上双燕图形和“东风”文字的组合商标的“超级东风康明斯专用机油”是否为定牌加工这两个焦点问题,是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关键。
1、本案中授权定牌加工理由不充分。所谓定牌加工,就是商标的所有人与加工方订立定牌加工协议,受委托加工方将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返回给委托方,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受委托加工方仅赚取加工费的经营方式。埃索公司生产的该“东风”牌机油不是直接返回给十堰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而是包装后销售给同是埃克森美孚集团公司的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 (上海)有限公司和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然后由上述两家公司再转售给十堰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
本案中第940478号商标是双燕图形商标而不是"东风"文字商标。十堰油品公司授权埃索公司使用的仅仅是双燕图形商标;“东风”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北京东风公司既未许可又未转让,埃索公司不可能取得“东风”文字商标的使用权。
此外,埃索公司不仅无法提供其与十堰油品公司的委托定牌加工关系的证明,而且涉案产品上标示为"制造商:埃索(浙江)有限公司(埃克森集团附属公司)"的文字和"埃索ESSO''、"EXXON''商标已经以明示的方式向消费者表明其为涉案产品的制造商。
2、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予以考虑。润滑油与表油的功能、用途相同,均是起润滑作用;生产部门亦存在相同的可能性;两者又均属化工产品,在产品的定货、运输、存储等环节会有交叉或重合。且事实上,北京东风公司拥有的1358081号“东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已包括润滑油。同时,商标局编辑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亦将发动机润滑油与表油同归于第四类第1类似群组。因此,两者构成商标法含义上的类似商品。
三、本案给予我们的启示
1、当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内外企业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不断发生,我们的生产企业必须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当发生如商标被侵权等现象时,要及时与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部门联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本案中,国内一家小企业敢于与世界超级大公司较量就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
2、市场经济中,以往我们往往重视国内小企业侵犯国外企业商标权的问题,其实,国外企业或其在国内的独资合资公司也会有侵犯国内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现象发生。所以,广大国内企业应主动加强商标法律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重视自己的权利也尊重他人的权利。
编辑日期:2003-12
来源:商标通讯
作者:张善朝 俞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