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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霞”能否胜“新霞”

2010-08-15 21: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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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司法认定几件驰名商标的报道很引人注目。其中《齐鲁晚报》以“仙霞胜新霞”为题报道潍坊中院认定“仙霞”为驰名商标。文章介绍:1987年,上海市仙霞服装厂“仙霞”图形加文字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经两次变更,现所有人为仙霞集团。自1994年起,仙霞西服设计了带有商标图形的衣架:图形在上,中间为“XianXia”拼音,下面是“仙霞”字样。与仙霞集团在同一城市的宋某于1996年成立服装厂,并于次年注册“新霞”图形加文字商标。宋某也为新霞西服设计了带有商标图形的衣架:图形在上,中间为“XinXia”拼音,下面是“新霞”字样,并且,在临近仙霞西服专卖店的地方,新霞西服也设置了店面并开展宣传。20033月,仙霞集团将宋某告到潍坊中院,认为宋某使用的“新霞”商标侵犯了“仙霞”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并依法认定仙霞商标为驰名商标。潍坊中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笔者没有见到法院的判决书,但从报道情况看,笔者认为这件驰名商标认定的依据并不充分,不应认定“仙霞”为驰名商标。现尝试分析如下:

    1.“仙霞”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仙霞”是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仙霞”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就要有他人在与服装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作相同或近似使用(或提出注册申请已被公告)的情况出现,如果没有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2.“新霞”是否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新霞”也是服装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使用在服装上与“仙霞”使用商品相同,在此种情况下,“仙霞”、“新霞”都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仙霞”对“新霞”有争议,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不存在驰名商标认定问题。

    《齐鲁晚报》文章介绍,“新霞”商标还标注在衣架上,在商品分类表中,服装与衣架属于不同类别,这是否说明“新霞”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笔者认为并非如此。“新霞”商标标注在衣架上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报道内容有“在临近仙霞西服专卖店的地方,新霞西服也设置了店面并开展宣传”,宋某显然是卖服装而不是卖衣架,衣架作为销售西服所用的工具,标明商标是为了指示衣架上的服装,实质上还是服装商标的使用。正如一些商店在标签、柜台上标注商标标识,是为了宣传和销售店内的这种商品,如果商标标识有问题,是所销售商品商标使用有问题,不能说是标签、柜台使用有问题,如果构成侵权,是商品商标侵权,而不是标签、柜台侵权。宋某为销售服装而在衣架上使用商标是同一个道理。宋某在销售服装时,也可能将衣架一同给顾客,但这和卖皮鞋连同皮鞋盒子一起卖掉一样,衣架和鞋盒子是附着物,所卖的还是服装和皮鞋,不能认为是在卖衣架和鞋盒子。在衣架和鞋盒子使用商标,仍然应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