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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与邵志先、邵雯确认转让注册商标行为无效纠纷案

2010-08-15 21: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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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9002

原告注册的“喜康”商标属于公司的重要无形财产-商标转让属于公司决策上的重大事项-应征的董事会的同意-参会人员不具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被告擅自办理了公司重要无形财产“喜康”商标的转让手续-被告低价转让给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被告-由原告持有“喜康”商标更有利于发挥其价值-两次转让均属无效行为

    原告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岳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苏青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开,男,汉族,1953923出生,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西城区爱民街21011号。

    被告邵志先,男,汉族,1936930出生,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住北京市西城区永宁胡同25号。

    委托代理人晏志春,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雯,女,汉族,1971124出生,北京电影学院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永宁胡同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