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鉴定/专家论证 > 典型案例

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哈德门便宜坊烤鸭店诉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

2010-08-15 21:48:07
字号: 默认 超大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3409

二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商标使用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约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害-本院确认合同应予解除-二被告不得再使用原告的“便宜坊”注册商标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哈德门便宜坊烤鸭店,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甲二号。

    负责人侯荣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华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75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都顺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唐堤,总经理。

  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