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3409号
二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商标使用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约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害-本院确认合同应予解除-二被告不得再使用原告的“便宜坊”注册商标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哈德门便宜坊烤鸭店,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甲二号。
负责人侯荣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华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75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都顺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6区8号。
法定代表人唐堤,总经理。
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