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都 案件的由来
世都百货公司于1995年9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原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执行董事胡镇江,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家具,建筑材料,医疗器械,工艺美术品,字画,副食品,烟(零售),美容美发,餐饮,摄影,咨询服务(中介服务除外),人才培训。1997年12月21日世都百货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经美术变形的"世都"文字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2000年1月18日经工商局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章伟。
胡镇江在世都百货公司任职期间,于1998年11月9日与王琪、王杨共同出资设立世都同盟商业管理公司,胡镇江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商业企业管理、策划、咨询;摄影服务;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家具,建筑材料,医疗器械,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包装食品;美容美发。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胡镇江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1999年1月21日经世都同盟商业管理公司申请将"世都"商标由世都百货公司转让给世都同盟商业管理公司,并于同年1月28日公告。世都原告诉至法庭
世都百货公司干2000年1月2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胡镇江在世都百货公司任执行董事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了与原告经营范围同类的世都同盟商业管理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不仅如此,胡镇江还利用在原告公司中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在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了由他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占有最大股份的被告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转让"世都"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并由被告将依无效行为取得的"世都"注册商标返还给原告。
世郡
被告第三人要求驳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