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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7331号

2010-08-15 21: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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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一中民初字第7331

 

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W.J.RENDELL LTD.),住所地英国贝德福郡LU1 1HT卢登泰尔弗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约纳坦ž艾德华 赫德利 沃德,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晖,男,汉族,19681018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43341号。

    委托代理人程学琼,女,汉族,1971417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静园516号。

    被告万年贸易公司(MAN NIN TRADING CO.),住所地香港西环爹核士街19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梁君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简称连德尔公司)诉被告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