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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6634号

2010-08-15 21: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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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原朱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渭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琼,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环岛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德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惠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兴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学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醉流霞公司)诉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简称二锅头集团)、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二锅头公司)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61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8292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醉流霞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渭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万琼,被告二锅头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姚惠娟,被告二锅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醉流霞公司诉称:醉流霞公司与二锅头集团于1998626签订中国足彩网:醉流霞商标使用协议书,约定大兴酒厂干部职工占90%股权,大兴酒厂占10%股权共同成立的醉流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