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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

2010-08-15 21: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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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8-06-05
记者:商综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这一条款是有关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订立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既是更好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规范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目前权利人已经广泛采取的制度化的实际做法。
    《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突出了两点意思,一是订立合同是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书面批准形式,没有签署使用许可合同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
均属非法使用;二是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时,也必须采取签署使用许可合同这种规范化的方式予以确认,否则就是权利人的不作为。
    由于《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划分已经《条例》确认,所以第八条是按照已经确定的权利划分原则,规定了被许可人使用哪一类奥林匹克标志时。应同哪一个权利人签署使用许可合同。这些使用许可合同中,有许多是依照国际奥委会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际奥委会可能根据他人的申请,将原本应由自己签署的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委托其他机构签署,或者批准同意其他机构作出使用本属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许可。因此,第八条中国际奥委会“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指的就是这类机构。实践中,国际奥委会可能授权其代理公司与奥运会全球合作伙伴签署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部门已经批准北京奥组委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作出同意他人使用《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许可。
    按照《条例》的规定,中国奥委会在2001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这一联合市场开发期内的市场开发行为和商业活动,应服从于第29届奥运会市场开发的整体利益。因此,第八条中有关与中国奥委会订立合同的规定,也应服从上述联合市场开发的原则,即这一条规定针对的是中国奥委会在上述联合市场开发期以外订立的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或者在这一周期内订立的不违反联合市场开发原则的使用许
可合同。总之,第八条的规定没有对第29届奥运会联合市场开发的原则作出任何改变。
    根据《奥制匹克宪章》和《主
办城市合同》,2008年12月31日后,《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会收归国际奥委会所有,用许可合同的订立
北京奥组委届时也将完成使命。因此,第八条对北京奥组委订立合同作出了时间上的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被许可
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实际上,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肯定会就标志的地域范围、期间等作出规定,而且还会有中国足彩网详细的其他规定,如使用范围和使用形式方面的禁则等。
    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几点需要加以注意:一是强调政府的关注,即特别要求被许可人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二是表明该条立意在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长期、持久的保护,而非仅为应对第29届奥运会。因为超越约定期间的使用多会发生在第29届奥运会结束以后,对于逾期使用者仍将以违法行为论处。三是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均应得到遵守,绝非仅限地域范围和使用时限两项。四是这一款规定体现了与《奥林匹克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衔接。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一切合同和协议,包括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在内,都须由有关国家奥委会签字或批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在《奥林匹克宪章》中指出的“以下原则”共有5条,其中直接与奥运会组委会有关的大体上有两条:一是属于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标志,除非事先得到另一个国家奥委会的同意。否则不得在该国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二是在任何情况下,奥运会组委会所签署的任何合同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有关奥运会举办当年的12月31曰。
    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解释,《奥林匹克宪章》中这条规定的原意是,未经国际奥委会和有关国家奥委会的同意,北京奥组委的奥林匹克标志不能在中国以外进行商业性使用,北京奥组委也不能
自行订立与此有关的合同。例如,北京奥组委如需在美国刊播使用自身标志的商业广告或在美国出售会徽、吉祥物等物品的商业使用权,必须事先取得美国奥委会的同意。同时,依法使用北京奥组委奥林匹克标志的被许可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后就不能再继续使用这些标志,除非国际奥委会对其作出例外的批准。
    中国足彩网:合同备案制度,《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合同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使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究竟有哪些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者是经过权利人许可的合法使用者,以便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合同的备案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也不影响发生合同纠纷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办理合同备案时,必须要让备案部门清楚地了解合同中许可人、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名称以及使用该标志的产品和服务类别,有条件的还应提供正确使用该标志的样品及相关广告的图片。同时,权利人应注重及时办理备案手续,防止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因不了解情况而造成对被许可人的错误查处。
    由于《条例》是中国的国内立法,一般不适用于国际奥委会在中国奥委会辖区之外同中国境外的被许可人签署的合同。但这类合同中有许多需要在中国奥委会辖区之内,特别是第29届奥运会上履行,如奥运会全球合作伙伴的商业赞助合同中必然会涉及的奥林匹克五环的使用。对于国际奥委会与他人签署的这类合同,北京奥组委将代表国际奥委会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