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7331号
商标转让行为是否是原告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转让手续-原告印章与申请书上的印章有明显的差异-被告没有提gong原告有两个不同印章的证据-无其他证据证明转让取得原告授权-被告的单方转让行为无效-商标的归属不发生转移
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w.J.RENDELL LTD.),住所地英国贝德福郡LUl 1HT卢登泰尔弗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约纳坦艾德华赫德利沃德,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晖,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4楼3门341号。
委托代理人程学琼,女,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静园5楼16号。
被告万年贸易公司(MAN NIN TRADING C0.),住所地香港西环爹核士街19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梁君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简称连德尔公司)诉被告万年贸易公司(简称万年公司)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德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约纳坦丢艾德华赫德利沃德、委托代理人黄晖和程学琼,被告万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马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德尔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创始于1880年的世界驰名的专门生产避孕药品的制造商。其创始人以其姓氏将其研制出的女性避孕药栓命名为“RENDELLS”,并根据产品的特性,将其中文译为“妻之友”。1988年7月18日,原告正式委托被告办理所拥有商标“RENDELLS及图”和“妻之友RENDELLS及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事宜。1988年9月1日,原告授权被告为其“妻之友REN.DELLS”避孕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销售总代理,自此,经营原告的“妻之友RENDELLs”避孕栓成为被告的主要业务。1992年至1995年,作为原告的商标申请代理人,被告获得了原告在中国注册的第640300、728115及727324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但是,被告违背协议,并未将商标注册证交给原告。1997年5月,因被告经营行为的不当,原告终止了与被告的销售代理关系。被告不仅未将商标注册证原件交还原告,还于1997年10月11日,违反原告《公司章程》中中国足彩网:公章使用的规定,在没有原告任何董事在场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原告公章,在《商标转让申请书》上做假,蒙骗商标局,将原告的第640300号、第728115号及第727324号商标非法转让到自己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利用虚假文件,将原告的合法注册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该非法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被告根本不拥有“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的专用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转让原告“妻之友RENDELLS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 52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5类12份证据:
第一类系中国足彩网:“妻之友:RENDELLS及图”权属的证据:
1.“RENDELLS及图”、“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清单及在英国、香港的注册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是“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的创始人和合法拥有者;
2.“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公告,用以证明原告是该商标在中国的最初注册人;
3.原告的历史发展介绍和药品行业内对“妻之友”产品的报道及广告,以及“妻之友”产品在世界各国的销售情况统计,用以证明“妻之友”产品的历史悠久性和销售的广泛性;
4.原告“妻之友”产品的包装装潢及相关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原告于1978年就已开始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妻之友”商标。
第二类系中国足彩网:原告与被告关系的证据:
5.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事宜的委托书及翻译件,用以证明被告曾是原告“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注册的代理人;
6.原告委任被告为“妻之友RENDELLS”产品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销售总代理的委任书及翻译件,用以证明被告曾是原告“妻之友RENDELLS”产品的销售总代理;
7.原告终止被告销售总代理的通知书、确认书及翻译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代理关系于1997年5月26日终止。
第三类系中国足彩网:原告公章及使用情况的证据:
8.原告《公司章程》中中国足彩网:公章使用的规定及翻译件,用以证明被告对“妻之友RENDELLS及图”等3个商标的转让行为是非法的;
9.原告公司董事对公司印章的声明书,用以证明被告在“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转让申请书上加盖的原告印章是伪造的;
10.原告盖有公章的各类文件,用以证明被告在“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转让申请书上加盖的原告印章是伪造的。
第四类系被告侵权的证据:
11.被告向商标局提交的“妻之友RENDELLs及图”等3个商标的转让申请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对“妻之友RENDELLS及图”等3个商标的转让行为是非法的。
第五类系原告索赔的证据:
12.原告支出的翻译费、公告费、公证费的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万年公司辩称:其转让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系在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使用的公章亦为原告提供,因此其申请转让行为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送达给被告。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7、11和12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