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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民 事 裁 定 书(2005)温民三初字第68号

2010-08-15 2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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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胜利与被告永嘉县意迪利鞋革实业公司、陈章富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杨胜利,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龙池办事处牛坡山2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庭奎,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意迪利鞋革实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镇横屿村。
   法定代表人陈章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天君,永嘉县意迪利鞋革实业公司原员工,现工作于浙江顶派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大竹县黄滩乡沙溪村1组。
   被告陈章富,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乌牛镇横屿街1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利与被告永嘉县意迪利鞋革实业公司、陈章富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利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利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林 青 青
代理审判员 郑 国 栋
代理审判员 白 海 玲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仲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