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对“老人头”品牌虽不陌生,却不知道围绕“老人头”商标还有一番纷争。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起历时3年的案件给出了说法,深圳安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婴儿服装、鞋类商品上的“老人头”商标权。
其实,此案并不复杂,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令事情的解决增加了难度。申请人江苏雪豹日化公司
对此异议,商标局认为,江苏雪豹与深圳安娜所申请的“老人头”在指定商品销售渠道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而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文字相同的近似商标,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此,深圳安娜申请的“老人头”商标予以核准。
江苏雪豹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
针对这一说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调查商标档案后认定,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品一栏中没有“婴儿服装、鞋”商品,也没有商标局删去部分商品的审查意见书或其他材料,江苏雪豹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商评委认为在“婴儿服装、鞋”商品上注册“老人头”商标与“雨衣”等商品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属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商评委遂在被申请人深圳安娜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的情况下,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裁定深圳安娜“老人头”商标予以核准。
至此,此案告一段落,但应引起其他企业注意的是,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要有事实证据作为基础,如果证据不足或缺乏依据,其主张不会得到支持。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如不服裁定还可以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当然,要想赢官司还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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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李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