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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头争议告一段落

2010-08-15 2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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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人对老人头品牌虽不陌生,却不知道围绕老人头商标还有一番纷争。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起历时3年的案件给出了说法,深圳安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婴儿服装、鞋类商品上的老人头商标权。
    
其实,此案并不复杂,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令事情的解决增加了难度。申请人江苏雪豹日化公司1993814在第25类申请注册老人头LAO REN TOU”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雨衣、戏装、帽、袜、领带、围巾、领结、手套、皮裤带、游泳衣、游泳裤。1995221获得注册。被申请人深圳安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95年在婴儿服装、鞋上申请注册老人头商标,初审公告后,江苏雪豹提出异议。
    
对此异议,商标局认为,江苏雪豹与深圳安娜所申请的老人头在指定商品销售渠道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而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文字相同的近似商标,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此,深圳安娜申请的老人头商标予以核准。
    
江苏雪豹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1999419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理由是1993814申请注册老人头商标时,包括了婴儿服装和鞋,但商标局让他们删去了。以后深圳安娜在婴儿服装和鞋上申请注册老人头商标却被初步审定公告。他们认为商标局的审查标准不一致。
    
针对这一说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调查商标档案后认定,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品一栏中没有婴儿服装、鞋商品,也没有商标局删去部分商品的审查意见书或其他材料,江苏雪豹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商评委认为在婴儿服装、鞋商品上注册老人头商标与雨衣等商品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属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商评委遂在被申请人深圳安娜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的情况下,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裁定深圳安娜老人头商标予以核准。
    
至此,此案告一段落,但应引起其他企业注意的是,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要有事实证据作为基础,如果证据不足或缺乏依据,其主张不会得到支持。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如不服裁定还可以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当然,要想赢官司还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事实。

 

 

编辑日期:2003-1-16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李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