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农心
地址:韩国
委托代理人: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0601
申请人于
商标局(1997)标审(二)驳字第3960号商标核驳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为本商品的包装图案,过于复杂,缺乏显著性。故依据
申请人复审称,1.申请人创立于1965年,目前是韩国乃至世界最大的面条和方便面生产厂家,其产品已出口到世界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2.申请人的“辛”商标经过大量实际使用和广泛有效的注册已成为驰名商标。申请人的“辛”商标取自创始人辛春昊先生的姓氏,自1986年首先在拉面型方便面上使用至今,产品已经销往中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并已在韩国、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通过十余年来大量和普遍的销售及广告宣传,申请人的“辛”商标已被消费者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二起,在广大公众中成为驰名商标。3.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辛”商标在韩国、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经韩国公证处公证并经韩国税务局确认的申请人自1986年至1996年在韩国和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121带有“辛”商标方便面的一览表复印件;3.申请人对其“辛”商标进行宣传的有关资料复印件;4.经公证的申请人自1986年以来的广告宣传费用复印件等。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虽然申请商标由诸多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但是各组成部分所表现的内容相辅相承,表现形式独特,具有整体感。其中文字“辛”居于申请商标的醒目位置,为申请商标的主体。其源自申请人创始人的姓氏,且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具有显著性;文字“农心”为申请人公司名称的显著部分,表明了商品的生产者;文字“拉面”及碗装面条图形虽为面条、碗装面条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但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已声明放弃其专用权。申请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及公告事宜。
合 议 组 成 员 :孙 欧
何 敏
薛 寅 君
二 ○ ○ 三 年 二月 十 二 日(委员会印)
附图:“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

来源:商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