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鉴定/专家论证 > 典型案例

株式会社农心驳回复审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足彩网:第970050621号“辛拉

2010-08-15 21:51:55
字号: 默认 超大

 

    申请人:株式会社农心

    地址:韩国

    委托代理人: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0601

    申请人于1997526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见附图)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1997)标审()驳字第3960号商标核驳通知书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1998122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予以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1997)标审()驳字第3960号商标核驳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为本商品的包装图案,过于复杂,缺乏显著性。故依据20011027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及2002915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称,1.申请人创立于1965年,目前是韩国乃至世界最大的面条和方便面生产厂家,其产品已出口到世界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2.申请人的商标经过大量实际使用和广泛有效的注册已成为驰名商标。申请人的“辛”商标取自创始人辛春昊先生的姓氏,自1986年首先在拉面型方便面上使用至今,产品已经销往中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并已在韩国、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通过十余年来大量和普遍的销售及广告宣传,申请人的“辛”商标已被消费者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二起,在广大公众中成为驰名商标。3.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商标在韩国、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经韩国公证处公证并经韩国税务局确认的申请人自1986年至1996年在韩国和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121带有商标方便面的一览表复印件;3.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的有关资料复印件;4.经公证的申请人自1986年以来的广告宣传费用复印件等。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虽然申请商标由诸多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但是各组成部分所表现的内容相辅相承,表现形式独特,具有整体感。其中文字居于申请商标的醒目位置,为申请商标的主体。其源自申请人创始人的姓氏,且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具有显著性;文字农心为申请人公司名称的显著部分,表明了商品的生产者;文字拉面及碗装面条图形虽为面条、碗装面条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但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已声明放弃其专用权。申请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及公告事宜。

 

合 议 组 成 员 :孙 

 

                 薛 寅 君

二 ○ ○ 三 年 二月 十 二 日(委员会印)

 

附图:“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

 

 

 

来源:商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