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足彩网:第9900018661号“BLUETOO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04]第0034号
“BLUETOOTH”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 类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 特点-缺乏商标应与的显著特征-驳回申请
申请人: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原注册人为爱立信有限公司)。
地址:美国,华盛顿特区,1301K,东塔600号,索耐施爱恩娜及罗森塔乐收转。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
商标局核驳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意为“蓝牙”,为一种短距离无线通讯技术名称,对本商品具有直接的描述性,用作商标亦缺乏显著性。依据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BLUETOOTH”源自一位丹麦国王名字的英译文,在任何一本字典中都找不到,因此本身无特定的含义。该商标由我公司独创并首先使用在无线通讯领域中。自创立以来,申请商标一直作为商标使用,其标志旁边注有“TM”字样加以表明。申请商标已在德国和法国取得注册,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德国和法国的注册证复印件。
本委经审理查明,“BLUET00TH”即“蓝牙”作为一种技术术语,是无线数据与语音通信的一种开放性全球规范。它以低成本的近距离无线连接为基础,为固定与移动设备的通信环境建立一个特别的连接(以上概述摘录自www.bluetooth.org.cn官方网页)。本委认为,“BLUETOOTH” (含义为“蓝牙”)代表“蓝牙技术或蓝牙系统”,可以运用在所有数字设备上。“BLUET00TH”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