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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斯SIG有限公司“BLUETOOTH” 商标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案

2010-08-15 2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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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足彩网:第9900018661号“BLUETOO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04]0034

BLUETOOTH”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 类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 特点-缺乏商标应与的显著特征-驳回申请

    申请人: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原注册人为爱立信有限公司)

    地址:美国,华盛顿特区,1301K,东塔600号,索耐施爱恩娜及罗森塔乐收转。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1999223在第9类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BLUETOOTH”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9900018661),被商标局以[2000]标审()驳字第5713号商标核驳通知书驳回。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于200112向本委申请复审,本委依法予以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本委组成合议组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核驳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意为“蓝牙”,为一种短距离无线通讯技术名称,对本商品具有直接的描述性,用作商标亦缺乏显著性。依据20011027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BLUETOOTH”源自一位丹麦国王名字的英译文,在任何一本字典中都找不到,因此本身无特定的含义。该商标由我公司独创并首先使用在无线通讯领域中。自创立以来,申请商标一直作为商标使用,其标志旁边注有“TM”字样加以表明。申请商标已在德国和法国取得注册,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德国和法国的注册证复印件。

    本委经审理查明,“BLUET00TH”即“蓝牙”作为一种技术术语,是无线数据与语音通信的一种开放性全球规范。它以低成本的近距离无线连接为基础,为固定与移动设备的通信环境建立一个特别的连接(以上概述摘录自wwwbluetoothorgcn官方网页)。本委认为,“BLUETOOTH  (含义为“蓝牙”)代表“蓝牙技术或蓝牙系统”,可以运用在所有数字设备上。“BLUET00TH”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