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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

2010-08-15 2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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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朝民初字第7284

  原告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九州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阮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瑜,女,汉族,19771019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中心小学宿舍,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27401号。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立华夏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 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立华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瑜,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立华夏公司诉称,我公司合法拥有并经营528招聘网站(www.528.com.cn)。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已于2004521获得由“528招聘网文字及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经过近五年的努力经营,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