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九州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阮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瑜,女,汉族,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立华夏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 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立华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瑜,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立华夏公司诉称,我公司合法拥有并经营528招聘网站(www.528.com.cn)。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