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07-02
记者:黄燕娟 汪华
目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当庭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的假冒产品予以没收。
经法院查明,自1997年起被告人林某与上海敦煌乐器有限公司发生古筝加工业务往来,至2004年上海敦煌公司终止了与被告人林某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2005年初至2007年12月。被告人林某未经“韵牌”注册商标所有人上海敦煌公司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的同一种商品古筝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已销售
及现场查获的假冒“韵牌”商标的古筝价值22.6805万元。被告人林某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有关部门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计22.68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有关部门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被告人林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