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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的困惑''

2010-08-15 21: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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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1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诉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判令被告更改企业字号。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于10月认定“立邦”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1 13日做出终审判决:(1)武汉立邦不得在所有产品、外包装、宣传资料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立邦”文字;(2)赔偿原告立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人民币。此案成为自200210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颁布后由法院审理的第一例驰名商标认定案。

案情介绍

    原告立时国际集团公司是一家国际企业,多年以来一直从事油漆涂料的生产,在亚太地区有着广泛的影响。1992年进入中国市场,成立了包括廊坊、广州、苏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子公司,生产销售油漆涂料。1993年以来陆续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其中包括“立邦”、“立邦漆”和“N”字商标,类别都是油漆。被告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经营的范围也是油漆涂料,使用商标为“武立”。

    2002年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立邦”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认为其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于2002725日提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新字号中不得包含“立邦”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同时,原告为获得对其商标专用权的扩大保护向法院提请认定“立邦”为驰名商标。对此,被告针对以下四大焦点进行了抗辩:

    一、企业名称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

    原告立时集团主张被告名称中的“立邦”两个字是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告不能用。而被告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辩称,自己的企业名称,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享有法定的名称权,没有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况且给自己起名宇,跟原告无关,原告无权干涉。

    二、法院能否认定驰名商标?

    在当时,虽然TRIPS协议规定在知识产权产权领域所作出的任何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在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案件不再享有终局裁决权,而要接受司法审查,但当时确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为驰名商标唯一认定机关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还没有修改。原告认为法院有司法的最终的裁量权,应该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而被告则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行政权利,应由工商部门认定的;国家的法律里没有规定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规定,所以法院不能认定驰名商标。这一问题以20021012日《解释》的颁布予以解决,其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对于原告而言,这一规定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三、证明商标驰名的标准是什么?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中国足彩网:对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证明,原告立时集团说,“立邦”作为一个国际品牌,在亚太地区的排名,始终处于第一位,在全球各地都有其办事处和服务中心。“立邦”在中国市场上使用已经有10年的历史。10年来,立时集团及其各家关联企业在中国建立了六家子公司,设立了几十个办事处,立邦漆的销售也逐年增长,在中国市场上占据了很大的份额。他们还有一个说法,现在在谈起房屋装修的时候,提到油漆涂料,人们往往会说“立邦漆”,而不是“油漆”,也就是说,“立邦漆”已经成了油漆涂料的代名词。这说明其产品和服务已深入到整个中国的市场。而被告却认为,经查阅有关资料,没有发现立邦作为驰名商标被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就表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把“立邦”评定为驰名商标,也就能够说明“立邦”没有足够的影响力。因此,现在法院仍然不应当认定“立邦”为驰名商标。中国足彩网:对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的证明,被告认为“立邦”是在2001年的17号注册的,注册时间很短,不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则说“立邦”作为一个系列商标的注册,是从1992年开始的,一直到2002年,才是全部的结束,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原告一直是使用者。中国足彩网:对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证明:原告每年都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来宣传这个品牌的形象,仅仅在2001年,立邦(中国)、廊坊立邦和广州立邦这三家关联企业的宣传广告投入就接近3亿元人民币。因此原告认为自己完全合乎标准。而被告却说尽管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表示怀疑,但并不是说,这就能够证明它确确实实就是驰名商标。中国足彩网:“立邦”是否驰名商标,法院后来是这么认定的:“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虽然未被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立时集团在注册了上述商标后,即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上述商标从1993年注册起至今已持续使用近十年,立时集团的广告宣宄中奔涑ぃ度氲墓愀娣延么锸谠涔愀娣段Ш侨蟛糠值厍移淦放葡哿砍手鹉晟仙疲钇嵩谄胀ㄏ颜咝闹幸严碛薪细呱R谰荨吨谢嗣窆埠凸瘫攴ā返谑奶醯墓娑ǎ驹喝隙钇嵯盗猩瘫晡勖瘫辍?/SPAN>

    四、驰名商标的作用是什么?

    案件审理到这个时候,应该说原告已经为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被告武汉立邦没有放弃。他们认为,虽然“立邦”是驰名商标,也确实把它用在了自己的企业字号里。但是,这样的做法并不损害原告的利益,因为驰名商标同普通商标一样是区别商标或服务的标志。所以被告认为是否突出使用,才是衡量其是否侵犯“立邦”商标专用权的关键,而被告在产品、包装以及宣传材料上没有突出使用,并提供他们当时的油漆桶作为证据,解释说相对于突出使用的“武立”商标而言,其企业的名称是在一个不显眼的位置,没有突出使用立邦字样,就没有构成侵权。所以不用承担侵权的责任。

    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行为会造成一种混淆,让大众消费者混淆这个产品的来源,混淆这个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这种行为会误导消费者,因为这个产品虽然叫武立牌,它也有可能与立邦集团相关联,或者可能也是立邦的个产品,或者至少是跟立邦相关联的企业在生产的一个产品。为了说明对方确实给自己造成了混淆,原告特地给武汉查号台打电话查询武汉立邦涂料公司,也就是被告公司的电话号码,结果武汉查号台给出的号码,恰恰正是原告立时集团驻武汉办事处的电话号码。原告认为,这正是被告的企业名称已经给原告造成混淆的证据。但被告却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而已,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也许真正能说明被告有何用心的是下面这一事实:原告在起诉之前,对工商局的内档进行调查,在一个备用名称表中发现,被告在申请立邦作为第一名称的时候,就提出汉高、海尔、宣威等相当著名的品牌作为备选名称,也就是说被告从一开始就有想侵权的意图,而且实际上也已经造成了混淆。被告是利用“立邦”这样一个涵盖整个企业的产品的形象不当获利,属搭便车行为。

案件评析

    在今天看来,被告的抗辩是多么地苍白无力。实践的发展突破了商标与商号的传统界限。商标不再停留在标记产品的功能上,而是进一步担当起标记商事主体的功能,如“海尔”、“康佳”、“柯达”、“丰田”既是商标,也是商号;另一方面商号也不再单纯标记商事主体,比如“同仁堂”、“狗不理”等逐渐成为商标。但是,我国现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实行按行政区划管理的办法,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重要组咸部分,只要处于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区域就可以重复使用。这种用行政区划来界定市场的办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在逐渐形成统一的市场的情况下,商品、服务、企业活动早已突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目前的企业名称登纪办法已经不能对商号提宄浞帧⒂行У姆杀;ぁ@闷笠得频羌前旆ǖ穆┒窗丫哂邢嗟敝潭鹊纳毯乓椎卦僮鱿嗤牡羌牵佣斐上颜呶笕稀⒋畛稻鹑∷松毯沤址干瘫耆ㄐ庞窒舐怕欧⑸<惹址噶宋薰季叩恼比ㄒ嬗制苹盗斯健⒊闲诺氖谐【弥刃颉N耍ㄔ航胨俗⒉嵘瘫晗嗤蛘呦嘟频奈淖肿魑笠档淖趾旁谙嗤蛘呃嗨粕唐飞贤怀鍪褂茫蛘咦⒉嵛蛎⑶彝ü糜蛎邢喙厣唐方灰椎牡缱由涛瘢菀资瓜喙毓诓笕系男形ㄎ瘫昵秩ㄐ形?SUP>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如果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3

    尽管如此,在现实中与被告有着类似想法的企业还有很多,即使被判处罚,但对判决结果也是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不会是心服口服的,因为从被告的抗辩中可以看出,在计划经济思维方式和我国认定驰名商标少而难的现实的影响下,他心目中的驰名商标除了具有区别功能以外,中国足彩网的是政府赋予的一种荣耀和特殊保护。即使是国内外高度知名的品牌,如果没有被政府认定,那么,证据再多,也不是确确实实的驰名商标;即便是默默无闻的商标,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就是有足够影响力的好商标。他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以政府的认定事实为标准,而不以客观实际为标准。对于市场经济的产物——驰名商标功能的认识更是知之甚少了。

    实际上,驰名商标是为体现公平、解决未注册商标的抢注问题而产生的,随着商标功能的发展,为制止联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扩大至非竞争性的商品上,只是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不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也不同。因此,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时候驰名,并不等于说以后一直驰名;在这个地区驰名,也不等于说在其他地区驰名。认定驰名商标只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法院的认定,其结果仅可用来证明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如果有关主管机关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主管机关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4

    当然,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无论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是无可非议的。但这例案件告诉我们,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在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要学法、懂法,首先做到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要会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增强市场观念,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开辟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利用他人的名誉坐享其成是行不通的。◆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标协会

    注释:

1   根据张竞,(尴尬的“立邦”》改编而成。资料来源;央视国际网站经济频道(经济与法)栏目,2003317 日。

    2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足彩网: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3)款。

    3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4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编辑日期:2003.9.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范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