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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作为本案第三人的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茂公司)成立于1988年,原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期满后,经烟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该公司转为内资企业。多年来,龙茂公司生产的“沃利斯”牌皮鞋销路一直不错,特别受到烟台当地消费者的喜爱。盛龙厂则成立于1995年,1996年,该厂在其生产的皮鞋上申请注册了“龙茂”商标,并于1997年被核准。
由于“龙茂”商标与龙茂公司的企业字号“龙茂”文字相同,两家的纠纷一直不断。2001年,龙茂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请求撤销盛龙厂的“龙茂”商标。经审查,商评委于2003年作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盛龙厂不服商评委裁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之后,盛龙厂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龙茂公司认为,自己的字号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盛龙厂注册“龙茂”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恶意抢注。盛龙厂则认为,现在的龙茂公司与过去中外合资的龙茂公司没有承继关系,因此不具备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的主体资格;而且,该公司并没有什么知名度,盛龙厂使用其申请在先的“龙茂”商标是完全合法的。
二审庭审中,商评委据理答辩称,根据烟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改制后的龙茂公司对改制前公司的商标权、企业字号权等权利依法具有承继关系;龙茂公司出具的历年获奖证书、历年检查无不合格情况证明、担任山东省皮革工业协会常务理事等证据能证明其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盛龙厂负责人之子曾经在龙茂公司工作过15年,两家企业又均在烟台地区且同是制鞋企业,因此盛龙厂不可能不知晓“龙茂”这一企业字号,盛龙厂使用“龙茂”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该商标与龙茂公司有联系,甚至认为标注该商标的产品就是龙茂公司所生产,从而引起误认误购。因此,撤消“龙茂”商标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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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