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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者,谁之“武当”

2010-08-15 2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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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武当之争

    近日,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致函湖北省工商局,请求省工商局关注抢注“武当山”商标行为。

    武当山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峰奇谷险,地理气候条件得天独厚,遍生奇花异草,是我国重要的植物资源宝库,也是我国著名的道教圣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人类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近年来,为了保护利用武当山这一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当地政府对武当山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景观保护及形象宣传进行了大量投入,据统计,从1997年以来,十堰市市直和  风景区两级旅游部门的宣传投入累计达2740万元。

    2002年,十堰市政府决定注册"武当山"商标,希望"武当山"商标成为地方政府的 "城市名片"和一笔巨大的国有无形资产。市政府责成市财政拨付专款,市工商局全力配合,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申请主体,于200211月向商标局递交了"武当山""武当药谷"两个名称的49件商标注册申请 (前者为42件,后者为7)

    没想到,从20035月至 20048月,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陆续收到商标局发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28件、《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12件。驳回的理由大多是商标的文字部分与湖北钻石实业有限公司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武当山商标近似。

    据了解,湖北钻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公司)是襄樊市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公司于 19981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相关的物业管理及居民服务;服装加工、销售、花、苗木种植及销售。公司下设神农架野人国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宜昌奇峡旅游船队两个分支机构。

    200296起至 2003年6月13止,钻石公司共投资120多万元,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申请了 25个名称的747件商标。其中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300(以分公司“神农架野人国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神农架、野人国、吞溪源”3个名称共77件商标),其他400多件商标正在审核之中。该公司申请注册的747件商标中除“钻石”14件、公司标志 45件外,其他均为“神农架、武当山、东坡赤壁、梭布亚石林、清江闯滩、大别山、长白山、李时珍”等23个风景名胜地名和历史名人姓名。该公司已注册的300件商标中,已经使用的只有“吞溪源”矿泉水、“高峡平湖”旅游船及公司标志等 3件商标。

    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认为钻石公司的行为是欺诈性抢注,希望省工商局牵头联系湖北涉及地名被抢注的地方共同举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钻石公司商标的

   请求。并希望在解决争议的同时,认定"武当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钻石公司的商标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认为,《商标法》没有禁止风景名胜地名和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钻石公司注册多个商标是其商标意识强的表现。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种财富,钻石  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合理合法。

 二、地名和人名能否作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另外《商标法》也没有禁止以姓名作商标。从这点上看钻石公司的注册行为是合法的。而且在一般商品上注册"神农架、武当山、东坡赤壁、梭布亚石林、清江闯滩、大别山、长白山、李时珍"等商标,一般不会导致公众误认。如在工业用缝纫机上注册"武当  "商标,一般不会使人认为工业用缝纫机是在武当山生产的。

    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没有把"武当山"当作商标使用,对武当山的宣传不等于对"武当山"商标的宣传,因此,他们提出的钻石公司"恶意抢注"的说法,没有依据。

    但从理论上讲,地名和历史名人姓名属公共资源,不应被某个企业所独占。如果一个企业将地名或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就会获得该地名或姓名的排他权,这种排他权会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

    因此,各国的商标法对地名等显著性弱的商标给予特殊规定。如日本千口德国都规定除了通过使用产生“次要意义”,地名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不同的是德国规定姓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日本规定常用的姓名不能作E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虽然只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从执法实践上看,以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被撤销的已不乏先例。如“邓村”茶叶商标案。邓村是湖北省宜昌市内的一个乡的名称。2001年武汉腾达茶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要求撤销“邓村”商标。理由是:邓村是地名,“邓村绿茶”是产于邓村地区茶口十的通用名称,曾被《中国茶经》等书籍记载。因此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对此,邓村茶叶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答辩。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邓村只是一个乡的名称,其商标注册行为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商评委经评审认定:“邓村”  为湖北省宜昌县的一个乡名,该地出产各种绿茶,在湖北有一定知名度,除邓村茶叶公司外,另有多家企业生产销售邓村绿茶并在包装装潢上使用“邓村”字样以标识产地及相应的茶叶质量;认为“邓村”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特点,而且由于多家企业生产经销“邓村绿茶”,将“邓村”作为商标由一家企业所独占势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从而造成不良影。向,因此撤销了“邓村”商标。

    另外《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由于武当山盛产中草药,长白山盛产人参,如果在这些商品上注册“武当山”、“长白山”商标,其他人可以提出异议或撤销  “注册不当”申请。

    三、钻石公司商标的

    “钱途”分析

    从钻石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类别、数量以及目前的运作模式看,钻石公司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关系不紧密,大多数商标与公司的业务无关,公司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大量申请注册省内外的风景名胜、历史名人商标,绝大多数未投入使用,也并非为保护其主商标而进行的防御注册。因此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主要是想待价而沽,通过转让、使用许可等形式,将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获利,或者发现他人使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进行索赔,从中获利。这个目的能否实现呢?

    这方面已有前车之鉴。1997年湖北巴东县三峡旅行社在“旅游”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  “长江三峡”、“三峡”等一批商标,随后即与其他使用“长江三峡”的旅游公司协商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未成功,随即便以其他企业擅自在自己提供的服务工具及标牌上使用  “长江三峡”等字样为由,向宜昌市工商局投诉,认为宜昌的22家旅行社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提出要么停止侵权,要么进行商标转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事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经过调查认为,巴东县三峡旅行社禁止他人在旅游服务上合理使用“长江三峡”等字样,侵害了社会公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决定撤销其  “长江三峡”、“三 峡”等商标注册。

    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  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  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连续三年  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钻石公司进不能攻,退不能守,只能守株待兔,等他人要求转让。但从前面的分析看,这些商标显著性不强,不是理想的商标,因此,要保持住这700多件商标,对湖北钻石公司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四、一点思索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商标注册热,从申请数量上看,我国已居世界前列。但有不少单位和个人在选择商标时,将商标所包含的文字与商标划等号,以为商标所包含的文字知名度越高,商标就越值钱。于是竞相将风景名胜、古代名人和热门词汇作商标注册,有的甚至大量注册后待价而沽。如河南出现了一家"商标超市",将"老鼠爱大米"商标标价3000万出售。

   其实,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一个设计精美的商标可以为企业创名牌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商标的真正价值来源于企业通过长期使用而树立的信誉。人们可以喜欢"老鼠爱大米"的歌,但未必会购买"老鼠爱大米"牌电脑。

    风景名胜,古代名人和热门词汇由于缺乏独创性,不仅法律保护力度相应较弱,而且容易出现商标重复现象,造成"一粒老鼠屎坏一锅汤"的后果。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本身不生产商品,注册商标后无非是许可本市企业使用,如果十堰市几十家企业都使用"武当山"商标,既会使消费者分不清商品来源,也使企业缺乏创品牌的积极性,因为谁也不想为他人作嫁衣。

    商标重复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品牌扩张受到阻碍,由于商标是分类注册,一个企业在扩大经营范围时,容易受到其他企业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的相同商标的阻击。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种财富,经营商标行为无可厚非。如"联想"的贴牌生产、"海尔"的品牌扩张都是充分利用商标资源的榜样。但他们的共同之处是先树品牌。因此,对企业而言,与其用有限的资金去注册一大堆无价值的商标,等待天上掉馅饼,不如将这些钱用来踏踏实实地树立自己的品牌。作者单位:湖北省工商局商广处

 

 

编辑日期:2005-3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黄伟